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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开工通知(开工令)

关于建设工程开工令的开出条件和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的相应权利和责任。​

1、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

当发包人的开工前期工作已完成且临近约定的开工日期时,应委托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至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2、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3、工程开工令样式

详细文件(表格见 GB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附表A.0.2)

4、下载地址

点击下载:工程开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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