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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丨4.4亿的标黄了,因投标时业绩造假!企业被罚400多万。

来源:浙江发改委、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月25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发改法字〔2022〕5号)》,具体如下: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接到实名举报,反映一公司在参加“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投标时存在业绩造假。

现查明: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茅洲河界河段综合整治工程(东莞部分)第二标段”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清淤疏浚1051953.34m³,而案涉业绩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软基开挖51953.34m³。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与本机关调取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的工程量不一致,投标业绩存在弄虚作假。

“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项目金额为449500659元

省发改委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045505.93元(按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该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364095.53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原文如下:

图片

当事人: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0576F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沿河大道

当事人:皮某林

身份证号码:4223231965******19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沿河大道

单位: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某翔

身份证号码:5116211985******79

地址:湖北省赤壁市蒲圻沿河大道

单位: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接到实名举报,反映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2021年1月28日更名)在参加“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投标时存在业绩造假。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并根据浙政复〔2021〕3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重新作出处理。

现查明:“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投标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完成过我国境内水利工程的施工业绩,且该施工业绩须包含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清淤疏浚(或2000亩及以上的采用真空预压工艺处理软基)的施工内容。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条件业绩“茅洲河界河段综合整治工程(东莞部分)第二标段”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清淤疏浚1051953.34m³,而案涉业绩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工程量第7项显示软基开挖51953.34m³。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与本机关调取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的工程量不一致,投标业绩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皮某林担任原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翔受皮德林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过程中,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招标人解除了合同,未发现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查实的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业绩造假行为,已严重扰乱招投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根据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投标业绩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项目金额为449500659元。《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发展改革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0〕951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细化标准规定,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符合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

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年2月10日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2022年3月7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经听证,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故对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2017年9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045505.93元(按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长*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皮某林和直接责任人李某翔分别处罚款人民币364095.53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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