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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砂、石见证取样

一、依据标准

  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2. 《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
  3.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

二、检验项目

报告日期一般为送样后三个工作日,如加急可咨询当地实验室。

1.砂检验项目

(1)砂的筛分析
(2)砂中含泥量
(3)沙中泥块含量
(4)砂含水率、吸水率
(5)砂坚固性
(6)砂中有害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
(7)砂的碱活性;
(8)氯离子含量;
(8)石粉含量(海砂适用);
(10)贝壳含量(海砂适用);
(11)密度(表观密度、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2.石子检验项目

(1)碎石或卵石的筛分析;
(2)石子含泥量;
(3)石子泥块含量
(3)针片状颗粒含量;
(5)石子强度(抗压强度、压碎值指标);
(6)石子坚固性
(7)石子含水量;
(8)有害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颗粒状硫酸盐及硫化物含量);
(9)碱活性检验

三、取样方法及要求

1.取样要求

符合“同一产地、同一规格”条件的进场砂(或石),归入一个取样单位,同一取样单位,一次性进场数量,由大型工具(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个取样批次,由小型工具(拖拉机)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个取样批次,不是上述量者,作为一个取样批次。

2.取样数量

砂 取样

每个取样批次的最小取样量,由该批次砂石测定的检测项目最少用砂石量加总构成。具体如下(《GB/T14684-2011建设用砂》表9单项试验取样数量)

建筑用砂试验取样数量

单项试验的最少取样数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若进行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一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此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试验时)

石子 取样

具体如下(《GB/T14685-2011建设用碎石、卵石》表9单项试验取样数量)

建筑用碎石、卵石试验取样数量

单项试验的最少取样数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若进行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一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此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试验时)

3.取样方法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或石)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尾的出料出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或石)4份组成一组样品。

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或石)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上述办法取到的砂(或石)样(总量大于最小取样量的2倍)用人工四分法(或缩分器法)缩分,缩分后得到的砂(或石)量应略多于最小取样量。

附:人工四分法缩分

将所取每组样品置于平板上,用平口锹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度约20mm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重复上述过程,直至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必须的量为止。

4.取样包装

经过四分法留取的砂(或石)样品,应做满足送检要求的包装,涉及含水量测定的砂石样,包装应做防水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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