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图集名称:《GB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 实施日期:2012-05-01
- 被替标准号:GB50346-2004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借鉴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分类和技术指标;建筑、装修和结构;空调、通风和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消防;施工要求;检测和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增加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a类指操作非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b类指操作经空气传播生物因子的实验室;2.增加了ABSL-2中的b2类主实验室的技术指标;3.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选址和建筑间距修订为满足排风间距要求;4.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5.增加了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送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毒和检漏;6.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设置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深度的要求;7.将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的供电提高到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8.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9.增加了独立于其他建筑的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送排风系统可不设置防火阀;10.增加了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围护结构的严密性检测;11.增加了活毒废水处理设备、高压灭菌锅、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带有高效过滤器的设备应进行高效过滤器的检漏;12.增加了活毒废水处理设备、动物尸体处理设备等进行污染物消毒灭菌效果的验证。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分类和技术指标
3.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
3.2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类
3.3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技术指标
4 建筑、装修和结构
4.1 建筑要求
4.2 装修要求
4.3 结构要求
5 空调、通风和净化
5.1 一般规定
5.2 送风系统
5.3 排风系统
5.4 气流组织
5.5 空调净化系统的部件与材料
6 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
6.1 一般规定
6.2 给水
6.3 排水
6.4 气体供应
7 电气
7.1 配电
7.2 照明
7.3 自动控制
7.4 安全防范
7.5 通信
8 消防
9 施工要求
9.1 一般规定
9.2 建筑装修
9.3 空调净化
9.4 实验室设备
10 检测和验收
10.1 工程检测
10.2 生物安全设备的现场检测
10.3 工程验收
附录A 生物安全实验室检测记录用表
附录B 生物安全设备现场检测记录用表
附录C 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验收评价项目
附录D 高效过滤器现场效率法检漏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4.2.4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4.2.7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的顶棚上不得设置检修口。
5.1.6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采用全新风系统。
5.1.9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能对送风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原位消毒和检漏。
5.2.4 ABSL-3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置备用送风机。
5.3.1
3 b1类实验室中可能产生污染物外泄的设备必须设置带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局部负压排风装置,负压排风装置应具有原位检漏功能。
5.3.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5.3.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备用排风机应能自动切换,切换过程中应能保持有序的压力梯度和定向流。
6.2.1 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给水管道应采取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装置,并且这些装置应设置在辅助工作区。
6.3.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应根据压差要求设置存水弯和地漏的水封深度;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排水管道水封处必须保证充满水或消毒液。
6.3.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的排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7.1.2 BSL-3实验室和ABSL-3中的a类和b1类实验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按一级负荷供电有困难时,应采用一个独立供电电源,且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应急电源采用不间断电源加自备发电机的方式时,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1.3 ABSL-3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特别重要负荷应同时设置不间断电源和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电源,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的电力供应。
7.3.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自控系统报警信号应分为重要参数报警和一般参数报警。重要参数报警应为声光报警和显示报警,一般参数报警应为显示报警。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主实验室内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7.4.3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在互锁门附近设置紧急手动解除互锁开关。中控系统应具有解除所有门或指定门锁的功能。
8.0.2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0.3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为独立防火分区。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用一个防火分区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0.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吊顶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区域隔墙的要求。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其他部位隔开的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