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图集名称:《GB50661-2011 钢结构焊接规范》
- 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钢结构工程中承受静荷载或动荷载、钢材厚度不小于3mm的结构焊接。本规范适用的焊接方法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药芯焊丝自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气电立焊、栓钉焊及其组合。
本规范提出了钢结构焊接连接构造设计、制作、材料、工艺、质量控制、人员等技术要求。同时,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反映钢结构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本规范在控制钢结构焊接质量的同时,加强了节能、节材与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我国钢结构焊接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编制组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充分采纳了已在工程实际中应用的焊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借鉴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材料,焊接连接构造设计,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焊接检验,焊接补强与加固等。
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4 材料
5 焊接连接构造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焊缝坡口形式和尺寸
5.3 焊缝计算厚度
5.4 组焊构件焊接节点
5.5 防止板材产生层状撕裂的节点、选材和工艺措施
5.6 构件制作与工地安装焊接构造设计
5.7 承受动载与抗震的焊接构造设计
6 焊接工艺评定
6.1 一般规定
6.2 焊接工艺评定替代规则
6.3 重新进行工艺评定的规定
6.4 试件和检验试样的制备
6.5 试件和试样的试验与检验
6.6 免予焊接工艺评定
7 焊接工艺
7.1 母材准备
7.2 焊接材料要求
7.3 焊接接头的装配要求
7.4 定位焊
7.5 焊接环境
7.6 预热和道间温度控制
7.7 焊后消氢热处理
7.8 焊后消应力处理
7.9 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
7.10 焊接工艺技术要求
7.11 焊接变形的控制
7.12 返修焊
7.13 焊件矫正
7.14 焊缝清根
7.15 临时焊缝
7.16 引弧和熄弧
7.17 电渣焊和气电立焊
8 焊接检验
8.1 一般规定
8.2 承受静荷载结构焊接质量的检验
8.3 需疲劳验算结构的焊缝质量检验
9 焊接补强与加固
附录A 钢结构焊接接头坡口形式、尺寸和标记方法
附录B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格式
附录C 箱形柱(梁)内隔板电渣焊缝焊透宽度的测量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4.0.1 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7.1 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6.1.1 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8.1.8 抽样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
2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3 除本条第5款情况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4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5 检验发现1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于1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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