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图集名称:《GB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18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5034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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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工程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验、工程验收、系统运行与维护、咨询服务。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风险防范规划、系统架构规划、人力防范规划、实体防护设计以及工程建设程序、监理、运行、维护、咨询服务等内容;
2.删除了原标准中高风险对象和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内容,将标准内容定位在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与维护。
1、建设部通知
现批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8-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6.1.3、6.1.5、6.3.6(1、2、4、5)、6.3.8(2、3)6.3.11(1、3)、6.3.12(3、4)、6.3.13(2、3、4)、6.4.3(2、3、4、5、6、7、8、14)、6.4.5(1、2、3、4、5、7、10)、6.4.7(8、11、13)、6.4.9(5)、6.4.10(1、3、4、9)、6.4.12(5、9)、6.6.2(1、2、3)、6.6.4(3、5、6)、6.6.5(1、3)、6.12.4(3)、6.13.1(4)、6.13.3(2)、6.13.4(4、5、6)、6.14.2(1、2、3、4)、6.14.3(2)、7.2.4(3、5、12)、9.1.3、11.1.5、11.1.6、11.2.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14日
2、强制性条文
1.0.6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控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6.1.3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5 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3.6(1) 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或设施;
6.3.6(2)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6.3.6(4) 有防攀越、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四吤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
6.3.6(5) 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8(2) 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
6.3.8(3) 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6.3.11(1)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
6.3.11(3)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在隐蔽和远离人群的位置。
6.3.12(3) 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
6.3.12(4) 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6.3.13(2) 有防盗要求时,保护目标所在的部位或区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采用相应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和相应防护能力的防盗窗;
6.3.13(3) 有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要求时,保护目标的门窗应采用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材料和结构;选用的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玻璃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应安全级别的规定;
6.3.13(4) 金库等特殊保护目标库房的总库门应采用具有防破坏、防火、防水等相应能力的安全门。
6.4.3(2)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或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并发出入侵报警信号或紧急报警信号。
6.4.3(3) 当下列设备被替换或外壳被打开时,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防拆信号:
1) 控制指示设备、告警装置;
2) 安全等级2、3、4级的入侵探测器;
3) 安全等级3、4级的接线盒。
6.4.3(4) 当报警信号传输被断路/短路、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控制指示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4.3(5) 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防区(回路)的瞬时防区、24h防区、延时防区、设防、撤防、旁路、传输、告警、胁迫报警等功能进行设置。应能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设置。
6.4.3(6) 系统用户应能根据权限类别不同,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防区进行自动或手动设防、撤防、旁路等操作,并应能实现胁迫报警操作。
6.4.3(7) 系统应能对入侵、紧急、防拆、故障等报警信号来源、控制指示设备以及远程信息传输工作状态有明显清晰的指示。
6.4.3(8) 当系统出现入侵、紧急、防拆、故障、胁迫等报警状态和非法操作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在现场和(或)监控中心发出声、光报警通告。
6.4.3(1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6.4.5(1) 视频采集设备的监控范围应有效覆盖被保护部位、区域或目标,监视效果应满足场景和目标特征识别的不同需求。视频采集设备的灵敏度和动态范围应满足现场图像采集的要求。
6.4.5(2) 系统的传输装置应从传输信道的衰耗、带宽、信噪比,误码码率、时延、时延抖动等方面,确保视频图像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在前端采集设备到显示设备、存储设备等各设备之间的安全有效及时传递。视频传输应支持对同一视频资源的信号分配或数据分发的能力。
6.4.5(3) 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时切换调度指定视频信号到指定终端的能力。
6.4.5(4) 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对选定的前端视频采集设备进行PTZ实时控制和(或)工作参数调整的能力。
6.4.5(5) 系统应能实时显示系统内的所有视频图像,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声音的展示应满足辨识需要。显示的图像和展示的声音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6.4.5(7)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d,其他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d。
6.4.5(10) 系统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操作与运行日志管理、设备管理和自我诊断等功能。
6.4.7(8)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等级的要求,采用相应自我保护措施和配置。位于对应受控区、同权限受控区或高权限受控区域以外的部件应具有防篡改/防撬/防拆保护措施。
6.4.7(11)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进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安全通过。
6.4.7(13) 当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共用凭证或其介质构成“一卡通”的应用模式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与管理。
6.4.9(5) 系统应能对车辆的识读过程提供现场指示;当停车库(场)出入口装置处于被非授权开启、故障等状态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向现场、监控中心发出可视频和(或)可听的通告或警示;
6.4.10(1) 系统应能对进入保护单位或区域的人员和(或)物品和(或)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规定的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
6.4.10(3) 系统探测时产生的辐射剂量不应对被检人员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系统探测时泄漏的辐射剂量不应对非被检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6.4.10(4) 成像式人体安全检查设备的显示图像应具有人体隐私保护功能。
6.4.10(9) 应配备防爆处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安全受控,便于取用。
6.4.12(5) 当系统受控门开启时间超过预设时长、访客呼叫机防拆开关被触发时,应有现场告警提示信息;具有高安全需求的系统还应向管理中心发送告警信息;
6.4.12(9) 除已采取了可靠的安全管控措施外,不应利用无线扩展终端控制开启入户门锁以及进行报警控制管理。
6.6.2(1) 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6.6.2(2) 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6.6.2(3) 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6.6.4(3) 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
6.6.4(5) 系统运行的密钥或编码不应是弱口令,用户名和操作密码组合应不同;
6.6.4(6) 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6.6.5(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断路、短路报警功能;
6.6.5(3) 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能自动恢复原有工作状态,该功能应能人工设定;
6.12.4(3) 安全等级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执行装置为断电开启的设备时,在满负荷状态下,备用电源应能确保该执行装置正常运行不应小于72h。
6.13.1(4) 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采用专用传输网络[专线和(或)虚拟专用网]。
6.13.3(2) 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的发身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6.13.4(4) 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不应低于镀锌钢管。
6.13.4(5) 来自高风险区域的线缆路由经过低风险区域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13.4(6) 出入口执行部分的输入线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权限受控区、高权限受控区以外的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不应低于镀锌钢管。
6.14.2(1) 监控中心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6.14.2(2) 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和出入口控制装置;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出入口外部区域的人员特征及活动情况;
6.14.2(3)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6.14.2(4) 应对设置在监控中心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管理主机、网络接口设备、网络线缆等采取强化保护措施;
6.14.3(2) 监控中心的疏散门应采用外开方式,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室内开启;
7.2. 4(3) 线缆接续点和终端应进行统一编号、设置永久标识,线缆两端、检修孔等位置应设置标签。
7.2. 4(5) 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4对型网络数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4倍,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10倍。
7.2. 4(12) 在研制、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易燃易爆的特殊环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其规定的危险场所分类,采用相对应的材料,保持安全距离,合理规划管线敷设的位置,严格遵守所规定的施工工艺方法。
9.1.3 工程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检定或校准合格,且检定或校准数据范围应满足检验项目的范围和精度的要求。
11.1.5 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应落实保密责任与措施。
11.1.6 系统运行与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11.2.7 同时接入监控中心和公安机关接警中心的紧急报警、监控中心值机人员应核实公安机关是否收到报警信息。
规范目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规 划
4.1 风险防范规划
4.2 系统架构规划
4.3 人力防范规划
5 工程建设程序
5.1 一般规定
5.2 项目立项
5.3 工程设计
5.4 工程施工
5.5 工程初步验收与试运行
5.6 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
5.7 系统运行与维护
6 工程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现场勘察
6.3 实体防护设计
6.4 电子防护设计
6.5 集成与联网设计
6.6 安全性设计
6.7 电磁兼容性设计
6.8 可靠性设计
6.9 可维护性设计
6.10 环境适应性设计
6.11 防雷与接地设计
6.12 供电设计
6.13 信号传输设计
6.14 监控中心设计
7 工程施工
7.1 施工准备
7.2 工程施工
7.3 系统调试
8 工程监理
8.1 一般规定
8.2 施工准备的监理
8.3 工程施工的监理
8.4 系统调试的监理
8.5 工程初步验收与系统试运行的监理
9 工程检验
9.1 一般规定
9.2 系统架构检验
9.3 实体防护检验
9.4 电子防护检验
9.5 安全性电磁兼容性、防雷与接地检验
9.6 供电与信号传输检验
9.7 监控中心与设备安装检验
10 工程验收
10.1 验收组织
10.2 施工验收
10.3 技术验收
10.4 资料审查
10.5 验收结论
11 系统运行与维护…
11.1 一般规定
11.2 系统运行
11.3 系统维护
12 咨询服务
12.1 一般规定
12.2 咨询服务内容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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