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名称:《GB50161-2022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 实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 被替标准号:《GB50161-2009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废止
- 规范分类:安全规范、设计规范
内容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不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的工程设计。
本标准有关外部安全距离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的批发经营仓库周边进行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的规划建设。
通知原文
现批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1-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3、3.2.1、4.2.2、4.2.3、4.3.2、4.3.3、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2、5.3.3、5.3.4、5.3.5、5.3.6、5.4.2、6.0.7、6.0.8、6.0.10、8.3.6、8.4.1、11.2.3、12.2.8、12.6.2、12.6.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强制性条文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3.1.3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3-1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3.2.1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所有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均应计入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
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 的规定。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2.2 危险晶生产区内1. 1-1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构)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3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2.4 1.1级建筑物有敞开面时,该敞开面方向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 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20%。
5.2.5 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构)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
5.2.6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迸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线有迸射危险品的建(构)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 与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与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5m。
3与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
5.2.9 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构)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9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3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 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5.3.5当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20kV及以下独立变电所时,独立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5.3.2条或第5.3.3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0m;
2 与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且不应小于25m。
5.3.6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应结合地形布置,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值班室内人员小于或等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1的规定;当值班室内人员大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1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6-1规定值至少增加40%。
2 当值班室内人员小于或等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1-2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2的规定;当值班室内人员大于9人时,库区值班室与1. 1一’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5.3.6-2.规定值至少增加40%。
3 与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3.6-3的规定。
4 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1.1级、1.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设计确定。
5.4.2 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6.0.7 1.1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手工作业的1.1级厂房,除采取抗爆间室、装甲防护装置或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
2 机械混药、机械筛药的 1.1级厂房应单独布置,且应进行远距离隔离控制;
3 干法生产引火线厂房的工作间不应超过4间,有机溶剂法生产引火线厂房的工作间不应超过2间。
6.0.8 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内各工作间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工作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或以下时,工作间数不应超过4间;
2 氧化剂的粉碎筛选、可燃物的粉碎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
6.0.10 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和危险品生产厂(库)房联建。
8.3.6危险品生产厂 房内的抗爆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之间以及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置地沟相通;
2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防止爆炸产物泄出的密封措施;
3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和传递窗的结构应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8.4.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25㎡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11.2.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得设计机械通风系统。
12.2.8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并应保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再启动。
12.6.2引入黑火药生产广房的1kV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与 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2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3.2 计算药量
4、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工程规划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距离
5、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3 危险品总仓库内部距离
5.4 防护屏障
6、工艺与布置
7、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2 危险品运输
8、建筑结构
8.1 一般规定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构造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8.7 通廊和隧道
8.8 燃放试验场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0、废水处理
1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1 供暖
11.2 通风与空气调节
12、危险场所的电气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12.2 电气设备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4 照明
12.5 2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7 防雷与接地
12.8 防静电
13、自动控制和电信
13.1 一般规定
13.2 自动控制
13.3 生产视频监控系统
13.4 火灾报警系统
13.5 安全防范系统
13.6 通信
13.7 射频敷设安全防护
13.8 控制室
附录A 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
附录B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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