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点相同,但重点不同,应用不同(具体见下文详述)
建设工程实务中关于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质保金的规定
返还质保金并不是完结质量保修期,而是根据合同约定(如设有缺陷责任期)履行义务,同时,返还质保金后,保修人该履行的保修责任仍然在保修期限内存在。因此,不应该把质保金期限和质量保修期限进行“捆绑处理”、混淆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