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建筑一生 » 技术储备 » 正文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规定:
说明:重伤中包含急性工业中毒。
特别重大事故: 30≤死 或 100≤重伤 或 1亿≤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 10≤死<30 或 50≤重伤<100 或 5千万≤直接经济损失<1亿
较大事故: 3≤死<10 或 10≤重伤<50 或 1千万≤直接经济损失<5千万
一般事故: 死<3 或 重伤<10 或 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

事故等级划分

二、报告程序

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三、接报部门

1、特别重大、重大:报告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四、责任追究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罚款<500万;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 10万≤罚款<20万;
(2)较大事故 20万≤罚款<50万;
(3)重大事故 50万≤罚款<200万;
(4)特别重大事故 200万≤罚款<500万;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
(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
(4)特别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建筑一生 »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评论 (0)

本站公众号

contact

建工计算器

cont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