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30(含)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含)—30死亡、或50—100人以上重伤、或5000万—1亿以上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含)–10人死亡、或10–50人以上重伤、或1000—5000万以上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