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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 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 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公司内锅炉、容器内部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1.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1.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1.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1.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2 照明及用电安全

4.2.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2.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2.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3 监护

4.3.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3.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3.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3.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4 其它安全要求

4.4.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4.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4.3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4.4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4.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4.6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职责要求

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 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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