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验收规则
4.1 检查和验收
钢管的质量由制造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供方应保证交货钢管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需方有权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
4.2 组批规则
钢管应成批提交验收,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则。
4.3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
钢管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5 复验和判定
4.5.1 代表一批钢管的试验结果,某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时,制造厂可从同一批剩余钢管中,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冲击试验每根复验抽样钢管的试验要求和判定原则应符合4.4条的规定。若所有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均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则除最初检验的不合格钢管外,该批钢管判为合格。
4.5.2 下列检验项目,初验不合格时,不允许进行复验:
a)低倍组织缺陷中有白点;
B)金相检验中的显微组织、晶粒度、脱碳层。
4.5.3 若复验结果不合格或初验金相检验不合格,制造厂可将该批剩余钢管逐根检验或整批重新进行热处理。重新热处理的钢管,应作为新的一批重新检查和验收。钢管重新热处理的次数应不超过2次。
数字修约4.7
当需要评定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值时,试验结果应修约到与规定值末位数字所标识的数位相一致,其修约方法应符合GB/T8170的规定。
7 质量证明书
7.1 每批交货的钢管应附有证明该批钢管符合订货合同和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证明书。
7.1 质量证明书应由制造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盖章,或由指定的负责人签发。
7.3 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制造厂名称
- 需方名称
- 合同号
- 产品标准号
- 钢的牌号
- 炉号、批号、交货状态、重量、根数(或件数)
- 品种名称、规格及质量等级
- 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包括参考性指标)
- 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标记
- 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或发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