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建筑一生 » 建筑新闻 » 建筑条文 » 正文

规章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丨建设部令第145号(2011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章库(现行有效规章)丨共计87部

规章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gzk/art/2022/art_17337_763857.html

Word丨PDF版下载

本文附件下载地址

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uQgoVkg2xB8pN45jcaMvNA

提取码,获取方式如下

输入验证码 查看隐藏内容:

扫描二维码关注本站微信公众号或者在微信里搜索:建筑一生
回复 1002 获取验证码
weixin

验证码获取教程(如您不知如何操作,请点击

声明:建筑一生网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来自互联网下载,纯属学习交流。如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整改。请网友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

联系方式:发送邮件coyis@qq.com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建筑一生 » 规章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丨建设部令第145号(2011年版)
评论 (0)

本站公众号

contact

建工计算器

cont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