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图集名称:《GB55030-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3年4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 规范/图集分类:防水图集
内容简介
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27日
废止条文内容
注意:以下废止的条文并非全部取消,部分条文在新规范中有重新规定,请大家仔细阅读最新规范。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
3.2.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 选定。
4.1.22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塌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26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2、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3.0.6 屋面工程所 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 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7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通畅。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3.0.5 屋面防水工程 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5.5的规定。
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4.5.7 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7 的规定。
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 9.1的规定。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3.2.10屋 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严 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3.3.12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2屋面坡度大 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4雨天、霄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
5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10.2.1 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和表10.2. 1-2的规定: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3.2.2 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3.5.2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3.5.3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4.2.3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3001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180,绝对挠度不应大于20mm。
4.2.4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值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5.2 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度、7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不宜大于201n,石板面积不宜大于1.0m2。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x4mm。钢销与孔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2 条的规定。
5.6.6横梁应通过角码、 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直径不得小于4mm,每处连接螺钉数量不应少于3个,螺栓不应少于2个。横梁与立柱之间应有-定的相对位移能力。
5.7.2. 上下立柱之间应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结。芯柱总长度不应小于400mm.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5.7.11立柱应采用螺栓 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连接螺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进行承载力计算。立柱与角码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6.1.3 用硅酮结构密封胶黏结固定构件时,注胶应在温度15C以上30″C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上、且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胶的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钢销式安装的石 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销的孔位应根据石板的大小而定。孔位距离边端不得小于石板厚度的3倍,也不得大于180mm;钢销间距不宜大于600mm;边长不大于1.0m 时每边应设两个钢销,边长大于1.0m 时应采用复合连接;
2、石板的钢销孔的深度宜为22~ 33mm,孔的直径宜为7mm或8mm,钢销直径宜为5mm或6mm,钢销长度宜为20~30mm;
3、石板的钢销孔处不得有损坏或崩裂现象,孔径内应光滑、洁净。
6.5.1金属 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7.2.4金属、 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7.3.4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 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7.3.10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幕墙的防火、 保温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 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 墙的封口安装。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3.2.3 种植屋面工程结构设计时应计算种植荷载。既有建筑屋面改为种植屋面前,应对原结构进行鉴定。
5.1.7 种植屋面防水层应满足一级防水等级设防要求,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卷材。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3.0.1 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
4.3.1保温 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热系数不应大 于0.080W/(m. K);
2、使用寿命 应满足设计要求;
3、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kPa;
4、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 3%;
5、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 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3.1.6采光顶与金 属屋面工程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4.6.4光伏组件 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 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或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规范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材料工程要求
3.1 一般规定
3.2 防水混凝土
3.3 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3.4 水泥基防水涂料
3.5 密封材料
3.6 其他材料
4、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明挖法地下工程
4.3 暗挖法地下工程
4.4 建筑屋面工程
4.5建筑外墙工程
4.6 建筑室内工程
4.7 道桥工程
4.8 蓄水类工程
5 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明挖法地下工程
5.3 暗挖法地下工程
5.4 建筑屋面工程
5.5建筑外墙工程
5.6 建筑室内工程
5.7 道桥工程
5.8 蓄水类工程
6 验收
7 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2 管理
7.3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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