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名称:《GB50153-2008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 被替标准号:原《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同时废止
- 规范分类:装修图集、地面图集
内容简介
建设部公告
现批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3-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总则
1.0.1 为统一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等各类工程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使结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适用于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设计;适用于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1.0.3 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当缺乏统计资料时,工程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
1.0.4 各类工程结构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准则,并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1.0.5 工程结构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
3.2.1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当前条目已被《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替代】
表3.2.1 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注:对重要的结构,其安全等级应取为一级;对一般的结构,其安全等级宜取为二级;对次要的结构,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三级。
条文说明: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本标准中,按工程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统一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其中,大量的一般结构宜列入中间等级;重要的结构应提高一级;次要的结构可降低一级。至于重要结构与次要结构的划分,则应根据工程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3.3.1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当前条目已被《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替代】
条文说明: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中需要标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耐久年限、寿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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