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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的哪些操作是违法的!

检测单位的哪些操作是违法的!

一、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六条 第二款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四、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六条 第三款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条 第二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六、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八、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条 第二款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九、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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