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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件试块与标养试块的留置目的(用途)分别是什么?

塔吊基础混凝土留试块

在混凝土结构施工中我们免不了需要接触到两种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即标养试块与同条件试块。

混凝土试块检测即要做标养的又要做同条件的原因是两者代表意义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不能简单或互相否定,两者必须合格。混凝土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的区别:

1、定义不同

标养试块是在标养室养护的,规范规定试块在(20℃±2),湿度为95%以上的养护室,须养护28d.
同条件试块是指在混凝土浇注现场取样制作的试件,并依据现场结构实体的养护条件进行养护(即放在构件附近养护),这种条件的试块强度数值更能反应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累积养护温度一般是每开始 养护时起至每天室外平均温度累计至600度天后开始试压,但是施工温度特殊时,还应保证养护时间不少于14d,不能高于60d。

2、 作用不同

标养试块用于验收,所有试块结果出来后,要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必须合格,否则就要进行结构检测;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非结构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

同条件试块抽样复检,一般用于结构实测,同养合格,在结构检测的时候可以少做几点(即少做回弹,甚至可以不做结构检测)。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GB50204-2015 10.1.2)

3、 抽样方法比例不同

标养试块 (随机抽取详见混凝土见证取样每个检验批一般都要留置,现场搅拌站同一等级,同一配比,生产工艺相同的砼每一取样单位(即满足下列条件时留置一组)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204-2015 7.3.5):
a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b 按每工作台班拌至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c 当连续浇筑混凝土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d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如果用商品砼,用于交货验收检验的混凝土按1000m3,一个工作台班拌制的混凝土不足1000m3计算。

注: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GB50204-2015 7.1.1)

同条件试块按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204-2015 附录C):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³取样不得少于1组

4、 养护不同

标养试块混凝土标养试块的养护条件为(20℃±2),湿度为95%,一般在工地建标养室,或在拆模后立即送往实验室标养。
同条件试块必须放置在代表的部位附近,做好养护。

5、 送检条件不同

标养试块标养试块龄期为28d,不能超过龄期(在现在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中,可以适当的延长龄期)
同条件试块同条件试块龄期为一般14-60d,即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气温度逐日累积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第10.1.2条: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6、同条件拆模试块

关于同条件养护试块中拆模试块,拆模试块用来检验结构是否达到了拆模强度而留置,7d可以送检,重要结构要留置14d。

7、评定方法

评定强度也略有不同,试块均分,基础和主体两种,试块评定10组及10组以上为统计法,9组以下采用非统计法。

标养试块同一强度等级试块评定,将试验报告上数值按统计方法进行评定

同条件试块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期强度值应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 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断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GB50204-2015 附录C C.0.3】

关于同条件试块详细说明

同条件试块指建筑施工中,养护条件与浇筑完后的砼的养护条件等各方面相同的砼试块。 也就是现场混凝土怎么养护,试块就怎么养护。

1、 留置部位:在《混凝土规范》附录D,D.0.1明确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其共同选定的依据是什么?同条件养护试件是为了验证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强度,因此其选定的依据应服从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10.1.1明确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因此,结构构件的非重要部位如混凝土垫层无须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笔者建议,应邀请设计单位参与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选定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2、留置数量:在《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C.0.1第4条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而不是象有些施工人员理解的“规范附录C,C.0.1第”4“条‘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 不少于3组’。因此,我只要做同等条件养护试件不少于3组就可以了”。这是错误的,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及结合 GB/T50107-201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要求正确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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