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灌注桩的桩深如何计算,计量时是否按照有效桩长计量,破掉的桩头是否计入工程量?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C规定:
1.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以立方米计量,按不同截面在桩上范围内以体积计算。
3.以根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注:项目特征中的桩长应包括桩尖,空桩长度=孔深-桩长,孔深为自然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
即 桩长=孔深-空桩长度
地面高程到桩头之间形成的虚孔,在计量工作中是否计算在内?
当然不计算在内,一般是设计桩顶(承台底)到设计桩底。
计量当然不计算在内…计量只按实际桩长计算,其它的部份已经包含在合同中了,属于施工单位为实现桩基施工所需履行的义务….
《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其中表C2同样也是上述规定
以上为建筑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计量规则,在公里相关的计量规范中,有更加明确的说明,具体如下:
钻孔灌注桩有陆上钻孔灌注桩和水中钻孔灌注桩,至于桩长计算与计量存在很大的争议,这应是计量规范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桩长有桩设计长度,桩实际长度之分。设计长度是设计单位根据地质情况和应力各项指标计算桩应承受的应力而得的设计长度,桩实际长度是桩的埋深或者成孔长度。
对于桩长计量,存在着很大争议,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第5篇“技术规范”第405.13 “计量和支付”规定:“1.计量 (1)钻孔灌注桩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的数量,按不同桩径的桩长以米计量。计量应自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桩底标高至承台底或系梁底;对于与桩连为一体的柱式墩台,如无承台或系梁时,则以桩位处地面线为分界线,地面线以下部分为灌注桩桩长,若图纸有标识的,按图纸识计。……”,这里面计量桩长为“系梁或承台底标高h1减去设计桩底h2=计量桩长h)”,尽管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桩底标高”这句话,但是实际计量计算中监理工程师不会做主,强势的业主公司也不会给其这个权利让这样做。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405.13“计量和支付”规定:“1.计量 (1)钻孔灌注桩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的数量,按不同桩径的桩长以米计量。计量应自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桩底标高至承台底或系梁底;对于与桩连为一体的柱式墩台,如无承台或系梁时,则以桩位处地面线为分界线,地面线以下部分为灌注桩桩长,若图纸有标识的,按图纸标识为准。……”。
湖南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43页)405-1-b“陆上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所示,按不同桩径的钻孔灌注桩以长度(桩底高程至承台地面或系梁顶面高程,无承台或系梁时,以桩位处地面线为分界线,地面线以下部分为灌注桩桩长计算)计算。”
在(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上册)》第340页第11条“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1)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计算。定额中的孔深至护筒顶至桩底(设计标高)的深度。……”
在(2007版定额配套)《公路工程定额应用释义》(第245页)【释义】:“使用定额时,应注意灌注桩成孔工程量与孔深、设计桩长三者之间的关系”,仅是对成孔工程量、孔深、设计桩长三者之间关系进行了界定。
显然,《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和2009年版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它们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计量规则》是有些冲突;而定额及其释义中的界定成孔工程量、孔深、设计桩长三者关系是为套取定额计算造价时使用,与其桩长计量长度计算没什么本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