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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在QQ群、微信群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信息的,冻结专家身份6个月!​

5月28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1、明确申请加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条件。

  •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国家一级执业资格);
  • 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

2、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评标专家身份

(一)信用评价分数在90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
(二)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三)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
(四)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不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
(五)在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中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信息的;
(六)聘期到期前申请退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
(七)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

前款所列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存在前款所列第五项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6个月。

3、评审费用计算

  • 100-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 专家到场后因故主动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未主动回避的不发放;
  • 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文件原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拟对《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进行修订,起草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6月8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71)87632529、(0571)87630979(传真)
电子邮箱:dup@zmctc.com
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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