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