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项目施工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环保及文明施工以及信息管理进行监督与管理。
2、在工程质量监理上,业主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业主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的一票否决权。
3、在工程进度监理上,业主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的全部职责和权力。业主保留要求施工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
4、在工程费用监理上,业主授权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核实合同规定的任何已完工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初审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施工活动,有权暂拒计量支付,为业主严把计量支付关。业主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
5、在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上,业主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预防措施的职责和权力,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施工活动,有权采用指令停工、暂停支付等措施,以督促其整改。业主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前提下,保留安全问题上的一票否决权。
6、在工程合同管理上,业主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索赔的方案、数量、单价、金额的初审权,业主保留对工程变更、索赔的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