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遵守国务院 75 号令和建设部相关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工地,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工地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拍照或录相。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工地应以最快的速度向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
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工地要自觉接受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的了解,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隐瞒。
六、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工地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七、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组织事故善后处理班子,稳定职工情绪,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合法、合理做好伤亡者的善后工作,工会应参与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八、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领导应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整改方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
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