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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衡水一公司主动告知其在中科大街与衡井线交口北行200米路东建设的衡水科技谷一期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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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相关部门已对涉事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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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涉事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仟肆佰伍拾三万伍仟贰佰贰拾玖元(24535229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附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高综执罚决字[2021]第5-011号
违法行为人名称:衡水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4M
2021年3月,衡水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告知其在中科大街与衡井线交口北行200米路东建设的衡水科技谷一期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1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建设的衡水科技谷一期项目于2018年10月开始施工,该工程开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已基本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经勘查,违法建设总面积为145939.5平方米,工程造价总计245352286元。现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3月19日分别以衡高综执罚告字[2021]第5-011号、衡高综执罚听字[2021]第5-011号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接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因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仟肆佰伍拾三万伍仟贰佰贰拾玖元(24535229元),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收费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衡水西城支行,账号: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标的物依法进行拍卖、划拨等以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