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刚刚,住建部官网发布3则处罚公告(文末附3起通报全文),均为事故追责。
其中1起是对“北京市顺义区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 12 项工程 11·28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追责。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12项(不含地下车库三段、四段、五段)工程施工现场,3#商务办公楼10层北侧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2.76万元。
吕某航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督促排查整改施工现场卸料平台超载使用问题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卸料平台设计、安装、验收存在的问题;未监督检查事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未按照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住建部决定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3月10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处罚公告,对该项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追责:
此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顺义区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 12 项工程 11·28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布,共11人被判刑,最高判处三年六个月,总包和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均被判处3年。
上述被住建部追责的项目经理吕某航(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总监寇某忠未被追究刑责,而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事故回顾: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朋(架子工组长)组织工人将3号商务办公楼卸料平台从9层升至10层。卸料平台安装完成后,被告人马某(安全监理)、王某(总包单位安全员)先后对卸料平台进行验收,但马某(安全监理)认为平台安装有问题,未在验收表上签字,该未完成验收卸料平台未按照要求设置禁用标志。
2020年11月27日劳务分包单位开会通知次日塔吊顶升作业,卸料平台暂停使用,被告人向某武(木工组长)参加会议。次日12时许,向某武(木工组长)在明知卸料平台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未向工人告知该情况,指挥工人在3号商务办公楼10层进行脚手管拆卸作业,木工将拆下的脚手管码放在卸料平台上。13时许,卸料平台与墙体连接的吊环螺杆突然断裂,平台侧翻,在该平台上码放脚手管的工人杨某1、杨某2、孙某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经鉴定,三人均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卸料平台严重超载是导致吊环螺杆过载脆性断裂的主要因素;卸料平台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过小,吊环未紧贴建筑结构边梁、悬挑长度略大等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导致卸料平台实际承载能力降低,是吊环螺杆断裂的次要因素;吊环材质、焊缝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吊环存在焊趾凹坑、制作吊环时材质性能受损,吊环材料在低温下脆性增加等因素均进一步增加吊环螺杆脆性断裂的可能,在严重超载情况下吊环螺杆发生过载脆性断裂、引发卸料平台侧翻,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从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行业监管不到位。
(2021)京0113刑初88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结果:
一、被告人向某武(分包单位木工组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吕某航(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温某成(总包单位生产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刘某月(总包单位安全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陈某文(分包单位生产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孙某刚(分包单位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七、被告人王某(总包单位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八、被告人马某(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九、被告人王某朋(分包单位架子工组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原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9b28baa43734df6bd4670b5f487a945
(2021)京0113刑初1340号一审刑事判决书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明(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陈某科(分包单位木工工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原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cc627eeb291464a8cad037eba935e94
追责问责的人员(12人)
1、高某,总包单位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2、闫某,总包单位借调人员、事发工程技术负责人。
上述2人被给予书面诫勉。
3、李某,总包单位总工程师,主管技术质量工作;
4、乔某,监理单位副经理,主管公司安全工作;
5、刘某云,顺义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西片组组长;
6、刘某楠,顺义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执法检查人员。
上述4人被给予警告处分。
7、张某,总包单位安全总监、安全监管部部长;
8、杜某,总包单位技术总监、技术质量部部长;
9、茹某,监理单位安全部部长。
上述3人被给予记过处分。
10、寇某忠,监理单位事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11、付某颖,监理单位事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被给予降级处分。
12、谢某刚,总包单位事发工程项目部党支部书记。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一年内对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不予批准。
法定代表人曾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90日。
法定代表人叶某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0日。
法定代表人王某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吊销项目经理吕某航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撤销安全主管刘某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吊销总监理工程师寇某忠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付某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5、建设单位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涉嫌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给予其7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住建部通报原文如下:
建督罚字〔2023〕14号
刘某:
2021年5月7日,山东济宁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宁高新区龙城华府项目30#楼安装吊塔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城华府“5.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21〕3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期不在项目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5号),你于2023年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3〕15号
吕某航: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12项(不含地下车库三段、四段、五段)工程施工现场,3#商务办公楼10层北侧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2.76万元。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顺义区“11·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函》(京应急函〔2021〕516号),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督促排查整改施工现场卸料平台超载使用问题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卸料平台设计、安装、验收存在的问题;未监督检查事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未按照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52号),你于2023年2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督罚字〔2023〕16号
刘某丰:
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0〕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长春海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楼事故高处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号),你于2023年2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此前对该起事故总监处罚的建督罚字〔2023〕8号:
建督罚字〔2023〕8号
寇某忠: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12项(不含地下车库三段、四段、五段)工程施工现场,3#商务办公楼10层北侧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2.76万元。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顺义区“11·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函》(京应急函〔2021〕516号),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未有效监督整改卸料平台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53号),你于2022年11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