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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坠落死亡8人,总监、监理员均被判刑和禁入!

近日,住建部下发处罚通知书。

被处罚人:张梅胜

注册单位: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

张梅胜:

 

2016年7月15日,烟台龙口市东海园区金域蓝湾B区三期工程29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8人死亡。你作为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责任,未发现施工许可证过期无效,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签发开工令,允许项目无证开工建设;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施工升降机;未督促监理指令和通知的有效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3月29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7]26号),你于2017年10月30日签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起始时间从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事实上,此总监在今年已经被判刑。小编选取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以儆同行!

(此判决书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日期2017年6月16日。较长,只选取监理相关判决内容)

 

被告人张梅胜,男,1967年6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捕前系龙口市东海园区金域蓝湾B区三期工程总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现住山东省龙口市。2016年8月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光,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案发前系龙口市东海园区金域蓝湾B区三期工程现场监理员,户籍所在:山东省龙口市振兴南路1号附2号。2016年8月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与高安市朝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东海黄金海岸碧海苑北围堰地块商品房合作开发书,后由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名称为东海黄金海岸-金域蓝湾B区。高安市朝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与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委托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对东海园区金域蓝湾B区三期工程进行监理,被告人张梅胜为项目总监,被告人徐光为现场监理员。2016年7月15日,工程29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8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一)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事故的直接原因:1、在施工升降机本次加节作业尚未完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用单位的施工升降机操作者搭载7名施工人员上行到第19层楼,超过了安全使用高度;2、在导轨架第34、35节标准节连接处只有对角2个连接螺栓,达不到安装要求;3、第6道附墙架未安装可调连接杆,大连接杆的后水平横杆拼接补焊,不符合设计要求;4、使用说明书要求导轨架自由端高度不大于7.5m,第6道附墙架以上导轨架自由端高度达到14.25m,增加了自由端对导轨架中心产生的倾覆力矩(不平衡弯矩)。当西侧吊笼上行至第19层楼时,吊笼和人员重量及导轨架自由端附加弯矩对导轨架中心产生的倾覆力矩作用在第6道附墙架上,超出了附墙架的承载能力,致使附墙架断裂;第35、36节标准节连接面产生分离趋势,第36节以上的导轨架及吊笼向西倾覆,倾覆力矩瞬间陡然增加,导致第35节以上导轨架失稳,第34节(东南角)上部和第35节(西北角)下部标准节撕裂,第34节和第35节标准节连同吊笼及上部导轨架倾覆坠落。(三)间接原因:1、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龙口项目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2、龙口市顺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3、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4、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高安市朝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责落实不到位。5、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对下级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6、龙口市住建局及其下属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履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7、龙口市政府对建筑施工行业“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活动指导不到位。

被告人张梅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梅胜作为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其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使用过程中,已经按照建设部的规章履行了监理职责,没有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成立;若法院判定其构成犯罪,请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定罪免刑。

被告人徐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光在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上载明的身份是资料员,而非监理员,虽然其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从事了部分监理员的工作,但其不是监理工程师,不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其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属定性错误。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江西省裕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顺和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烟台海基置业公司、江西高安朝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欧阳仕云、冯马锋、唐利功、谭海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单德华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马艳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张梅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徐光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刘裕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事故的间接原因:①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完毕后,既未按规范要求自检,也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且未经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方面联合验收。②使用单位在施工升降机没有安装完毕、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且操作人员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施工升降机)。③安装单位未取得安装资质且违规进行安装作业,在尚未安装完成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禁止使用措施。④监理单位未履行法定监理职责,且未能及时制止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没有安装完毕、未经验收的施工升降机。

责任认定:使用单位和安装(出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张梅胜,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东海金域蓝湾B区工程项目总监,未认真履行项目总监的监理职责,基本未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理活动;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许可证过期无效,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签发开工令,允许项目无证开工建设;未依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施工升降机;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也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督促该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督促监理指令和通知的有效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7份载明,2016年3月25日至6月20日期间,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徐光以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向南山建筑安装公司、江西裕荣建筑公司、江西裕荣建筑公司各项目部,就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资料问题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其中,2016年5月21日要求:金域蓝湾B区各施工单位将特种作业的资质、人员上岗证送甲方、监理办公室审查,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验收、检测报告、人员上岗证等送甲方、监理办公室审查等,并要求十天内整理完毕;2016年6月20日指出:塔吊、人货电梯所有的手续资料未报甲方、监理审查,并称甲方监理已口头通知多次,为迎接建设部检查,各单位务必把所有手续资料办齐,现场所有塔吊、人货电梯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禁止使用。该二份通知单均有欧阳仕云签字。

证人周某证实,张梅胜是工地的监理总监,徐光是监理员,每月的1、11、21号在项目部、工程部(这两个部门在一起)召开监理会,参与人有单德华、其、陈某2、刘某2、徐光,还有承包方的欧阳仕云等7人。张梅胜没参加过监理会,其只是在工地检查时看到过张梅胜。在监理会议上,没有专门提到施工升降机,只是笼统说了大型机械进场后要备案,要注意安全方面的事情,其与单德华、徐光在会议上都

到过。

证人刘某证实,工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监理例会参与人员有5个项目经理、姓徐的监理、周某1、刘某2和单德华,每次召开例会都是单德华拿着他的记事本照着记载的内容进行强调和部署,张梅胜没有参加过例会,例会的主题就是安全和质量问题,其中也有施工升降机的安全问题。徐监理经常在工地进行安全、质量等方面检查。

证人王某2证实,其系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梅胜是总监理工程师,徐光是监理工程师,他二人担任东海金域蓝湾B区三期施工现场的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在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中有明确的分工,实际上这个项目主要是由徐光负责,张梅胜只是挂个名,对他们的安排没有相关的任命的文书。正常情况下监理月报、会议纪要需要各方签字后存放到公司,工程验收后交档案馆存档。监理日志是徐光在29号楼的施工电梯出事后拿到公司的。徐光事后讲,他于5月份就将施工电梯进场、相应资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书面通知过施工单位,让他们整改,但施工单位没整改。

证人路某证实,其在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主要分管业务工作。龙口市东海金域蓝湾B区三期工地的监理由张梅胜和徐光负责。张梅胜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徐光担任监理工程师。因为该工程给付的监理费较低,张梅胜只是挂名,实际负责人是徐光。该工地的“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会议纪要”原件是2016年7月15日出事后徐光送到公司的。徐光在对该工地监理过程中没有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通知甲方后甲方不整改的情况向其汇报,其在出事后才知道事故电梯没有办理审验手续却在工地安装使用。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按照程序应该是:施工方提供向监理方报送相应的安装手续、资料、产权证明、备案等材料,监理公司审核后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安装,安好后,由施工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然后把所有的审验手续报监理,监理公司再去验收,这样电梯才可以投使用。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升降机进行过监理,监理员徐光也向其提出要提供安装施工设备的合格证、监测报告等,其跟马艳伟提过,但一直未解决。徐光在2016年6月份的一次监理例会上提过,单德华在会上也提过。总监理张梅胜未参加过监会议。

张梅胜供述,其是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工程总监,负责其公司承担的建筑工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履职等监理工作。其公司与金域蓝湾B区的开发商江西省高安市朝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金域蓝湾B区在建的29号楼施工电梯也是其公司监理。徐光是29号楼的监理员,平时只有其公司通知其去开监理会时其才去,好多情况都是徐光跟其汇报的。监理的责任就是负责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信息、合同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履行安全职责等事项。履行安全职责的内容就是对工地上运行的各种设备、安全生产进行安全管理。其不经常去金域蓝湾B区建筑三期工地,而是由徐光在现场进行管理。监理合同上是4个人,当时定的有其,徐光、李静等4人,但平时只有徐光1人在工地现场。2015年10月份下的开工令,因为东海金域蓝湾B区建筑工地三期是延续了二期的工程,中间没有停工,所以还是沿用以前的手续,对此其没有进行复核审查。根据规定,施工升降机安装前要审核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租赁方的资质、设备的许可证,手续合格才可以在工地上安装,安装结束后,监理应该参与建筑主管部门的验收,验收合格才可以投入使用,但是出事电梯都没有履行这些手续。因为没有经过验收所以不具备安装和使用条件。5月20日左右,徐光给施工单位下达了监理通知,要求施工方提供设备的合格证,监测报告、电梯司机证书和塔吊司机证书,施工方当时提供的是过期的证件,让他们重新补充提供新的相关证件,直到事发也没提供。向施工单位送达的监理通知近两个月没有落实,徐光只是以监理月报的形式向开发商报告、通知施工方,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根据规定,建筑工地存在这种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不整改的报告给开发商,让开发商处理,如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建筑主管部门报告,但这次事故前他们没有向建筑主管部门报告。停工令是监理方向开发方提出,开发方同意后监理方可签发,其公司没有提出停工令的请求。

(10)徐光供述,其在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在建委的备案是工地的资料员,公司安排其在东海金域蓝湾B区三期工地负责监理的工作,其于2015年10月考的中级监理人员业务认定证书,2016年5月公司会计到济南监理协会领回证书。2016年7月15日17时30分东海金域蓝湾B区29号楼工地发生事故,其当天休班。5月30日这部施工电梯进场之前,其就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这部施工电梯安装单位的资质、机械的备案和机械监测报告,并给施工单位下达了书面通知,但施工单位一直未提供上述材料,也未向其提出申请。6月7日左右,建筑方开始在29号楼前安装施工电梯,其发现他们未申请就安装电梯,多次口头告知施工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供齐全才能安装,但施工单位一直未提供。大约是6月下旬,其到工地发现电梯安装完毕已经投入使用,又口头通知施工方该电梯手续未提供,不能使用。电梯应该是施工方安装完毕后,应由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验收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共同验收,然后由专业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施工单位将验收合格报告报给其,监理公司再去验收,这样电梯才可以投入使用。工地上应当把电梯操作员的上岗证交给其审查,其向他们要操作员的证件,亦一直没有给其。发现上述问题,其只是口头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这部电梯,没有下达相关的停工书面通知。其将发现的问题跟公司的路经理和张梅胜汇报了,张梅胜是公司总监理师,他让其口头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这部电梯。其反映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没有整改,没有就这些隐患情况找过电梯安装单位,在没有整改的情况下,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因为监理公司赚的是甲方的钱,其也不能给工地随意停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理单位可以下停工令,还应当向建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监理例会每个月都召开二三次,一般是在裕荣公司在东海的工程部开会,按照规定张梅胜应当到场,但他一般不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梅胜作为山东润宏咨询有限公司东海金域蓝湾B区三期工程项目总监,未认真履行项目总监的监理职责,基本未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理活动,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签发开工令,未按规定严格管理施工升降机,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被告人徐光虽然在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身份是资料员,但其根据公司的安排实际履行了东海金域蓝湾B区三期工程现场监理员的职务,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日常安全监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核施工升降机的相关资质、施工方案等必备安装手续,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未进行检验、验收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情况也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梅胜的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梅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成立”、被告人徐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光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梅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张梅胜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被告人徐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徐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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