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2015年至2019年6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其中就包括1起建筑工程领域重大事故: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重点内容如下
2019 年 4 月 25 日上午 7 时 20 分左右,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 项目 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 11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800 万元。
1、2019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13人立案侦察,经桃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2020年1月20日,检察机关对其中2人作出了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
3、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2019年6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11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员采取现场庭审与网络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次审理;7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庭审。
1、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建议,衡水市应急管理局落实了对衡水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共计 507.3252 万元的行政处罚。
2、河北省住建厅依法对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20 日;依法吊销了 5 名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住建部降低了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了 2 名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相关资料已归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衡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9名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3名责任人员政纪处理、1名诫勉谈话,均已落实到位;
2、依法追缴了责任人员在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违规兼职取酬;
3、衡水市住建局向衡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书面检查,衡水市委、市政府向河北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书面检查。
4、衡水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分别落实了责任人员企业内部处理。
上述资料已归档。
1、衡水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一是经过友好协商,与原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解除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二是不计成本,加大投入。与具有建筑施工特级资质的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与甲级监理资质的河北省衡水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身整体水平都比以前大幅提高;对工地原施工升降机全部拆除,投入资金采购并安装了全新的、高性能施工升降机;对影响工地安全施工的问题重新进行了整改,并通过了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一系列整改,2019 年 8 月 9 日重新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一是加强公司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总公司设置一名安全总监, 每个项目部增设了一名安全督导员,聘请有多年现场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任职,负责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原来的18人增加至24人。增加检查频次,每个项目除项目安全员不间断巡查外,总公司每月至少进行三次联查,尽全力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二是加大了设备的安全管理力度。
三是加大了安全生产培训力度。
四是按省厅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制定严密的安全监控措施。
3、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一是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部门负责人和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整改领导小组。
二是完善了工程监理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各岗位职责。
三是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涵盖各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管理部、经营部、财务部)的安全监理体系,做到了责任分工清晰、安全工作逐级管理。
四是严格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理。
五是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检测、验收程序。
4、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
事故发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经理、安全员及参与安装工作的人员等 4 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正在由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审理,其他职工相继离职。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被省住建厅吊销,失去了相关资格,已不能开展原有业务。
二审裁定回顾
-
安全员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等2人有期徒刑五年;
-
2名安拆工有期徒刑四年;
-
项目经理、生产经理、项目工长、安全科长、安全员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
-
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总经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原判决认定,2019年4月25日上午7时20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问津街东北角翡翠华庭项目在建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施工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审判决认定:
-
被告人程某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安全员、安拆工,未按照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仅凭经验进行安装作业;安装完成后,未按规范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仅凭经验进行检查,违规进行了非安装程序的物料运输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被告人刘某系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存在未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违规将未经第三方检测和联合验收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指派无证人员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被告人被告人王某东、胡某仓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安拆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安装完成后,违规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能发现事故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西侧两条螺栓漏装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被告人张某系衡水翡翠华庭工地安全员,负责工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工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施工升降机加节安装时没有进行现场监督,未按规定核查安装人员身份,对升降机违规使用监督不力,对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于某森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程某明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生产经理,对安装队伍安全生产应负全面责任,未对员工实施安全生产有效管理,事故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监管缺失;安装完毕后未按要求组织自检、调试、试运转,并出具自检验收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进行交接;未按规定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刘某义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将未经第三方检验、安装单位自检、总包单位未组织验收的事故升降机违规投入使用;对无证人员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采取制止措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被告人赵某军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对下属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情况失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事故升降机的情况失查;对事故升降机司机谢俊玉无证上岗情况失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赵某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
被告人于某华系监理单位翡翠华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
被告人程某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总经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
禁止被告人程某、刘某、王某东、胡某仓、张某、于某森、程某明、刘某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王某东(安拆工)、张某(安全员)、于某森(项目经理)、程某明(生产经理)、刘某义(项目工长)等6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
被告人刘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我对事故承担与塔机公司完全相同的责任明显错误;在1000多万元的赔偿主体及谅解书的谅解对象这两个关键量刑情节上,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原判量刑重。
-
被告人王某东(安拆工)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与事实不符;量刑重。
-
被告人张某(安全员)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我为工地安全员,对升降机安装监督不力错误;未认定我构成自首错误;量刑重。
-
被告人于某森(项目经理)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刘某1、刘某均承认双方存在违规挂靠关系,并不是二分公司,该违规挂靠关系才是导致本次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判认定上诉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是委派关系,又认定上诉人是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属于事实不清,前后逻辑混乱。事实上,上诉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仅仅是“挂证”而非委派;原判量刑重。
-
被告人程某明(生产经理)上诉理由:原判事实不清,事故责任认定不明,对本人罪名认定有误;原判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上诉人程某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现有证据证明已安装升降机“16、17”螺栓被人为卸下,致使事故发生。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完善第三方技术鉴定报告,明确本案的主要直接责任方是施工方,在主管单位尚未进行验收即违规、超载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
被告人刘某义(项目工长)上诉理由: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
原判综合各原审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责任事故中的责任、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各原审被告人所处刑罚适当。对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