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重庆公布“7·2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7 月 21 日,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建 4 号库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5 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49.9 万元。
综合认定:钢结构自身稳定性不足,受突发大风诱发,是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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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未按要求配齐主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施工项目应当配备 2 名施工员、3 名安全员和 3 名质量员。事发时,项目实际管理人员只配 备 1 名施工员和 1 名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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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经查,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只有 7-8 日,严重少于每月施工时间的 80% ,也未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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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钢结构安装作业人员不具备高空作业证和焊工操作证等特种作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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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指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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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组织编制《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曹**,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带班安全管理职责,针对事故现场支撑、隅撑缺失的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治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张**,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施工员。未严格督促钢结构班组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技术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事故项目安全员。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未消除施工现场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邓**,施工单位总经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消除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周**,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现场监理员。未对危大工程施工情况实施专项巡视,未消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王**,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消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李**,监理公司工作人员,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事故《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未编制《钢结构安装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消除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65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二、监理单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63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三、建设单位。建议由市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60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