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3月25日,天津公布了《天津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10·1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刚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我们一起看下这2起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一、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刚刚通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2021年7月12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油车路188号的苏州市四季开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辅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15万元。
经查,这是一起涉事酒店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情况下违法装修野蛮施工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背后存在酒店老板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相互勾结、谋私贪腐问题。
江苏省公安机关对四季开源酒店实际控制人王安石、四季开源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安新、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博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移送起诉。
江苏省委责令苏州市委、市政府深刻检讨,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2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其中,给予吴江区委书记李铭、吴江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国荣通报批评,给予吴江区原副区长朱建文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吴江区房产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科原科长杨福民,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受贿罪移送司法机关;对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宋坤法,以涉嫌受贿罪移送司法机关。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7人)
1.王安石,四季开源酒店和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2.王安新,四季开源酒店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3.王安根,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4.李博,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5.丁平,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开源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6.郭相波,为事故建筑装修工程提供设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7.刘志刚,事故建筑墙体拆除作业承包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二、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25人)
地方党委政府(9人)
1.赵粉强,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2.沈跃华,吴江区松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3.华磊,吴江区松陵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沈建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陈琦,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邱全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朱建文,吴江区原副区长(现任吴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王国荣,吴江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9.李铭,吴江区委书记(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9人)
10.陆士春,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杨福民,吴江区房产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科原科长(现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12.陈小华,原吴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吴江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主任,现任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3.沈旋,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兼房产管理处主任(现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翁洪方,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5.凌菊明,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6.桑小剑,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建议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鉴于其已因受贿罪于2018年被判刑,不再追责。
17.陈宇威,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王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通报批评。
公安机关(4人)
19.宋坤法,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现任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运西中队(运西派出所)副主任科员、一级警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20.周孝中,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1.许跃荣,吴江区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现吴江区公安局享受正科级待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四级高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由享受正科级待遇降为二级警员待遇。
22.沈卫东,吴江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城市管理部门(3人)
23.史方东,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四级主办,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其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职务,由四级主办降为二级行政执法员。
24.周斌,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5.沈兴华,吴江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城市管理法制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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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10·12”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12日15时35分左右,天津市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站,在地连墙凿除过程中,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
在事故发生后,经涉事项目附属结构土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董事长授意,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项目经理等人竟决定以“事故造成1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谎报伤亡,并向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前往错误地点核实情况。
西侧27米地连墙及20米冠梁下部的临时支撑墙被全部凿除、钢筋被切断,造成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1.实际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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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单位对项目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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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未及时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存在谎报事故的行为。
2.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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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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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未对项目进行实际管理,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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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检查总承包单位对入场的施工人员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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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施工人员未按照《凿除方案》实施作业的行为后未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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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总包单位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4.总包单位上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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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总包单位将第6合同段工程违法分包给隧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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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所属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未开展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教育。
5.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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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单位涉嫌违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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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涉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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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军,实际施工单位内设部门经理兼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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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伟,实际施工单位内设部门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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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实际施工单位内设部门副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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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林,实际施工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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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伟,实际施工单位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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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侨,实际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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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明,施工队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7人)
实际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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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林,男,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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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伟,男,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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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东,男,第6合同段项目安全负责人,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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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雨,男,第6合同段项目技术总工,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总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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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军,男,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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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伟,男,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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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元,男,分公司负责人,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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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第6合同段工程项目经理,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监理单位联合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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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男,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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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刚,男,监理第1合同段总监代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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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男,监理第1合同段第6标段监理组组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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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监理单位联合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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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合,男,监理第1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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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男,监理第1合同段安全总监,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总包单位上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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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智,男,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建议给予警示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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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槐,男,公司总经理助理,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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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承,男,公司质量安全部部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建议
实际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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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进行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 4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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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林作为实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进行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25.7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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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林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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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伟,实际施工单位总经理,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47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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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军,实际施工单位分公司经理、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登州南路站附属结构项目负责人,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2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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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实际施工单位分公司副经理、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登州南路站附属结构项目副经理,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6859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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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伟,实际施工单位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工程登州南路站附属结构项目施工员,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12136万元。
第 6 合同段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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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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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军,总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465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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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元,总包单位分公司负责人,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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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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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监理单位分公司负责人,建议由东丽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0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0.3218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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