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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省大检查将至!第一批检查通报已出,每省都有典型案例 建办质函〔2019〕282号

2019年7月2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通报了第一批14个省份检查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基本符合每省各一典型

按照住建部安排,9月份将开展对第二批16个省份的检查,届时也将通报第二批典型案例,请注意学习住建部文件,吸取第一批典型案例的教训,不要“上榜”。16省大检查将至!第一批检查通报已出,每省都有典型案例 建办质函〔2019〕282号第一批检查省份(5月):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

第二批检查省份(9月):

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文件原文
16省大检查将至!第一批检查通报已出,每省都有典型案例 建办质函〔2019〕28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9〕28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水平,决定在全国统筹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关于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

1.检查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每省(自治区)抽查1个省会(首府)城市或地级市及其1个下辖县(市),直辖市抽查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管理工作,抽查5个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4个、公共建筑工程1个)、4个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住宅工程以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二)关于建筑节能。

1.检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安排在5月份第一批检查。每省(自治区)抽查省会(首府)城市和1个地级市或1个县(区),直辖市抽查2~3个市辖区(县)。

2.检查对象:检查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工作,抽查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绿色建筑项目3个,县级城市(区)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其中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

二、检查内容

(一)关于建筑市场。

1.贯彻落实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2.开展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认定查处情况;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

3.受检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建筑市场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发(承)包情况;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到岗执业情况;项目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

(二)关于工程质量安全。

1.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及开展情况,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监督机构建设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情况等。

3.受检工程企业、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

(三)关于建筑节能。

1.2018年度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验收情况;2017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2.2018年度绿色建筑进展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等。

3.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以来各地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包括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情况、标准规范编制情况、项目落实情况、省级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情况、生产产能情况等。

4.2018年度绿色建材应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印发以来各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开展情况,包括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评价机构备案情况、本地一星级及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

检查分两批,时间分别为2019年5月和9月,具体安排见附件。

四、检查组组成

检查组由组长、联络员、专家、记者等组成。检查组下设建筑市场小组、工程质量安全小组、建筑节能小组。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区、市)后,分小组开展检查,受检工程项目从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库或受检城市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中抽选。

(二)检查组专家对受检工程检查结束后,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三)检查组对受检省(区、市)相关管理工作及每个受检工程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

(四)每个省(区、市)检查结束后召开汇报反馈会,听取受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由检查组组长统一反馈检查情况。

六、检查准备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方面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受检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有关备检材料和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以备抽查。

(三)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配备相应检测人员。

七、其他事项

(一)我部将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并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二)检查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三)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9年5月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

费 翔:010-58933293,58934250(传真)

附件:检查批次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检查批次安排

第一批检查省份(5月):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

第二批检查省份(9月):

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安排,201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天津市武清区畔景庭苑B区10#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远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晨秀;勘察单位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汪智慧;设计单位为天津丰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明利;施工单位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负责人孙硕奇;监理单位为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昆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建筑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悬挑式脚手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预埋刚性连接件,未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结构。三是悬挑式脚手架悬挑钢梁穿剪力墙位置未使用木楔楔紧,钢梁能自由活动。四是多台塔式起重机标准节代替基础节使用,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且无法证明满足塔身基础承载力要求。五是多台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间水平和垂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4#塔式起重机塔身部分标准节规格不一致,且无法证明塔身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案例二

重庆市国家文物保护综合服务设施项目3#楼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段炼;勘察单位为重庆市二零八勘察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刘光华;设计单位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建平;施工单位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蒋文明;监理单位为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朝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墙体拉结筋未按抗震设防要求通长配置。二是砌筑砂浆未见进场复试报告,部分钢筋未见质量保证书和复试报告。三是监理实施细则未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监理内容。四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五是5#塔式起重机基础两侧积水严重且变形开裂,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内容不完备。六是施工升降机、悬挑式卸料钢平台两侧的双排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

案例三 

河北省石家庄市春熙雅园1#住宅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河北喜得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兆谦;勘察单位为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建波;设计单位为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丽;施工单位为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东星;监理单位为河北燕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会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发包,涉嫌肢解发包。二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未设置顶升横梁防脱装置,连接销轴螺栓固定挡块缺失,主卷扬机在吊钩连接板处连接销轴螺栓定位挡板移位失效;力矩限制器、载荷限制器行程开关设置不足,附着装置非原厂制造。四是部分模板支架水平杆固定在外脚手架上。

案例四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九颂禧园1#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哈尔滨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闵道发;勘察单位为黑龙江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李彦林;设计单位为黑龙江北方建筑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张海民;施工单位为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余飞文;监理单位为宾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白福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砌块、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复试。二是多台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案例五 

吉林省长春市力旺莲花山项目C-7#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吉林省力旺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涛;勘察单位为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云树春;设计单位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柳松华;施工单位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力;监理单位为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模板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局部砌体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拉结筋。三是预拌砂浆、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四是设计未注明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五是部分楼层混凝土底板、顶板存在多处裂缝。

案例六 

辽宁省沈阳市檀月墅二期A项目2#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方磊;勘察单位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新;设计单位为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大军;施工单位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柳忠杨;监理单位为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建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门窗、基坑支护等工程分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涉嫌违法发包。二是首层部分楼梯预留钢筋的位置和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安装支座梁主筋,分布筋未按设计要求锚入两侧框架梁或剪力墙内,楼梯折梁(板)处钢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三是2层顶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多处搭设不牢,稳定性差。五是落地式脚手架局部剪刀撑、横向斜撑、连墙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模板支架所用钢管、扣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样复试。七是3#塔式起重机与工地围墙边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现场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未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案例七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旧城风貌区C地块危房改造项目2#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湖北福星惠誉汉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啟伟;勘察单位为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温国炫;设计单位为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范旭东;施工单位为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杰;监理单位为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郭运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分包单位未提供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涉嫌挂靠。二是部分楼层混凝土存在严重外观质量缺陷。三是2#楼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1#楼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案例八 

湖南省长沙市星城•星座二期16#栋工程,建设单位为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坚;勘察单位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彭文彪;设计单位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卢瑜;施工单位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文龙;监理单位为湖南恒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昊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二是专业分包单位未提供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帐款支付凭证,且专业分包单位无法提供其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涉嫌转包。三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钢丝绳断股、断丝现象严重。四是局部楼梯平台及梯段等临边无防护措施。五是塔式起重机局部附着杆锚固支座均只安装两根穿墙螺杆,未提供附墙装置设计计算书,且未提供原厂制造证明。

案例九 

广东省广州市大石碧桂园安置房19#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广州碧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徐皖峰;勘察单位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项目负责人梅玉丽;设计单位为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志奇;施工单位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志昌;监理单位为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熊文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剪力墙竖向承重构件与水平梁交接处混凝土浇筑方式与设计图纸不符,局部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楼层预留洞口防护不到位。三是现场配电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

案例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甘木岭拆迁安置小区项目2#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南宁市和思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春;勘察单位为桂林市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赵印良;设计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项目负责人潘文明;施工单位为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明辉;监理单位为广西南宁宏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胡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重量限制器接线断开,未调试合格。二是地下室底板和外墙防水材料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拉结钢筋未按抗震设防要求通长配置,现场多处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十一 

贵州省贵阳市天合中心2#楼工程,建设单位为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碧友;勘察单位为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简德超;设计单位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荣贵;施工单位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陶平凡;监理单位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揭光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在未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前,将土石方工程直接发包给无相应承包资质的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二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三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柱墙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梁板,局部柱核心区浇筑了低等级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要求。五是部分楼层临边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六是多台塔式起重机基本处于同一作业高度,且相互干涉。

案例十二 

四川省成都市中南樾府项目三标段4#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新昊;勘察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宋志坚;设计单位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段巍;施工单位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兵;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汪仕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土石方工程直接发包给四川万古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二是局部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悬挑钢梁未有效固定。三是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四是局部填充砌体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

案例十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富力城商住小区一期5#楼工程,建设单位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胜;勘察单位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耀杰;设计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王维毅;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江三红;监理单位为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唐顺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二是现场实际监理人员非监理单位人员,日常监理涉及的签字均系造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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