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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规范/图集名称:《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 被替标准号:GB50116-98同时废止
  • 规范/图集分类:消防规范、消防报警规范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内容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目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3.4 消防控制室
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5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7 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10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5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1 一般规定
5.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6 系统设备的设置
6.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6.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6.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6.4 区域显示器的设置
6.5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6.6 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6.7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6.8 模块的设置
6.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
6.10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
6.11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7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系统设计
7.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7.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7.5 火灾声警报器的设置
7.6 应急广播的设置
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4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9.5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10 系统供电
10.1 一般规定
10.2 系统接地
11 布 线
11.1 一般规定
11.2 室内布线
12 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道路隧道
12.2 油罐区
12.2 电缆隧道
12.4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
附录A 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
附录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附录C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
附录E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附录F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附录G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4 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7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12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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