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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丨解读及PDF可下载

  • 规范/图集名称:《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 实施日期: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 规范/图集分类:通用规范

内容简介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规范废止详情

一、废止《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1、废止GB50352-2018 第4.3.1 条

4.3.1除骑楼、 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4.2 建筑控制

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蓬、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2、废止GB50352-2018 第6.7.4 条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 11m。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6.6.3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 11m。

3、废止GB50352-2018 第6.8.6条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 2m。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5.3.7 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楼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4、废止GB50352-2018 第6.8.9条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5.3.11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二、废止《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3.1.7、4.2.8条。

1、废止JGJ100-2015 第3.1.7条

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4.3.1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4.3.2 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4.3.3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人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

4.3.4 建筑基地机动 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2、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人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3、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2、废止JGJ100-2015 第4.2.8条

4.2.8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最新规范中未找到相应条文

三、废止《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1、废止JGJ64-2017 第3.0.2条

3.0.2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没有找到饮食建筑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条相近,但新规范要求也太模糊了。难道是这条可以不管了?

4.1.3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2、废止JGJ64-2017 第4.3.3条

4.3.3 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悲惨、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不应反流;
2、冷荤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在厨房专间内拼配,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3、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没有找到饮食建筑具体的规定,难道是这条可以不管了?

四、废止《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1、废止JGJ113-2015第8.2.2条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6.1.3 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2、废止JGJ113-2015第9.1.2条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6.3.7 地板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必须: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小编:感觉这样的全文均为强制性条文的规范,不应该出现 应

五、废止《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1、废止JGJ 102-2003第3.1.4、3.1.5条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 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最新规范并没有找到对幕墙密封胶的要求,以下是关于幕墙的全部条文:

6.2.8 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2、应满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3、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件不应直接设置在填充砌体中;
4、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5、玻璃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的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6、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置;
7、外倾斜、水平倒挂的石材或脆性材质面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2、废止JGJ 102-2003第3.6.2条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见本组第1条幕墙条文

3、废止JGJ 102-2003第4.4.4条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量明显的警示标志。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5.1.2 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6.2.7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6.5.5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设防撞提示标识

4、废止JGJ 102-2003第5.1.6条

废止JGJ 102-2003第5.1.6条: 废止JGJ 102-2003第5.1.6条: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本规范未见幕墙计算部分,幕墙要求全文见本组第1条幕墙条文

5、废止JGJ 102-2003第5.5.1条

5.5.1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见本组第1条幕墙条文

6、废止JGJ 102-2003第5.6.2条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本规范未见幕墙计算部分,幕墙要求全文见本组第1条幕墙条文

7、废止JGJ 102-2003第6.2.1条

废止JGJ 102-2003第6.2.1条: 废止JGJ 102-2003第6.2.1条: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本规范未见幕墙计算部分,幕墙要求全文见本组第1条幕墙条文

8、废止JGJ 102-2003第6.3.1条

6.3.1 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璧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本规范未见幕墙计算部分,幕墙要求全文见本组第1条幕墙条文

9、废止JGJ 102-2003第7.1.6条

7.1.6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GB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幕墙要求全文见本组第1条幕墙条文

10、废止JGJ 102-2003第7.3.1、7.4.1条

7.3.1 全玻幕埔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7.4.1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11、废止JGJ 102-2003第8.1.2、8.1.3条

8.1.2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8.1.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缱。

12、废止JGJ 102-2003第9.1.4条

9.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13、废止JGJ 102-2003第10.7.4条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六、废止《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1、废止JGJ 336第5.5.1条

5.5.1 幕墙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七、废止《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废止JGJ214-2010 第3.1.2、4.12.1、4.12.2、4.12.4条

3.1.2 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 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 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 4mm。

4.12.1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 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七层及七层以 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 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12.4 铝合金推拉门、 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八、废止《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废止JGJ 103-2008 第3.1.2、6.2.8、6.2.19、6.2.23、7.1.2条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 1. 5m2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 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6.2.8 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砖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6.2.19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6.2.23 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1.2 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九、废止《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废止JGJ345-2014第4.1.7、4.1.8条

4.1.7 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钢结构的连接方式必须经主体钢结构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1.8 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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