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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拖欠工程款超10年,最后怎么解决的?

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是家常便饭,而面对强势的央企,该怎么办?今天咱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对策!

 

这是一起央企拖欠民企工程款长达十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涉及的关系:

甲方:某央企西南分公司

乙方:四川某建筑公司(民企)

 

真实案情

 

2007年8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工作量、工期)具体内容。且工程承包形式约定采取“按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暂定合同价款为含营业税总价及结算含营业税单价、验收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等。

 

甲乙双方先后又多次签订补充合同,对设计、工程量、单价进行调整,并对原合同外增加赔偿及修复费用。将原合同价款由360万元调整为暂定价:930万元(含税)。乙公司按照主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自2007年8月进场施工,2010年9月即完成了全部工程量。

 

 

工程干完了,乙方肯定是要提出竣工验收的赛。于是经过乙方多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终于2014年9月,甲方对竣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2015年11月,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检查,检查质量标准基本符合设计要求。2016年8月,甲方也组织召开了工程预完工交接会议,会议一致认为乙方所干工程基本达到预完工交接条件。

 

2016年12月31日,甲方出具一份《往来款项确认书》,承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本金180余万元,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后面问题就来了,其后甲方以该《往来款项确认书》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核为由拒绝支付

 

这样一来乙方肯定不干了赛,哪有这样的,所有程序都走完了,你来一句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就可以不付款了?这不是霸王做法吗?

 

判决情况

 

于是2019年5月,乙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甲方公司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2019年11月,成都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甲方称其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咨询,确定工程总价款为700余万元,其已经超付了;称工程量未经过甲方签证,其代理律师称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也未实际使用。并且甲方公司工作人员称自2016年9月起该公司实际接手管理案涉工程(无交接手续),且其财务部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出具欠款承诺无效

 

乙方代理律师针对甲方提出的意见答辩如下:工程未竣工验收的责任在甲方公司;法律法规未规定“预完工”,甲方公司设置案涉工程“预完工”验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甲方公司出具的《往来款项确认书》已经确认欠款180万余元,应该是经过其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后确认的,如果其内部程序存在问题,不能影响对外的效力甲方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律师对案涉工程是否实际使用自相矛盾;根据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均为据实结算,相关工程量均有甲方公司、监理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签证,甲方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且甲方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节点支付违约金!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组织甲方公司和乙方进行调解,在庭审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并送达了《调解书》,甲方公司自愿支付乙方公司300余万元(工程款和违约金)。至此,这起央企拖欠长达10年的工程款案件最终落地!

 

 

温馨提示

 

一、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要规范管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特别是现场签证、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据

 

二、施工企业要依法维权,一旦协商无果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不要因对方是央企而畏惧,耽误了举证时间

 

三、对工程量的确认除双方一致认可的情况外,如发生争议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鉴定

四、对于民企来说,不管是跟谁合作,哪怕对方是央企,或者是政府机构,都要留意,不要毫无防备或者是完全的相信!

工程领域是个复杂之地,自古以来法与理就是很难界定的。很多事情合理不代表合法;同样的,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所以寻找法与理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才是需要我们企业经营者去深度思考的问题。

解决问题并不一定要走法律途径,因为大家都很清楚,工程领域基本上做的都是熟人生意,能不撕破脸就尽量不撕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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