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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取消“环形消防车道”!

新规废止了旧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其中包括关于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强制性要求,取而代之的是“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甚至住宅建筑仅“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即可。

新规取消“环形消防车道”强制要求

区别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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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范条文详情如下:

  • 旧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规定: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 新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取代“环形消防车”的规定:

3.4.2 下列建筑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3 飞机库。
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解读:

1、新规把“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改为了“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相比老规范有所放宽;

2、新规要求住宅建筑不论多层还是高层,均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这条对于多层住宅项目影响较大。

消防车道要求变化

新旧规范条文详情如下:

旧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防车道的规定: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新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关于消防车道的规定: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解读:
1、新规把消防车道的坡度由“不宜大于8%”改为“不应大于10%”,相比老规范有所放宽;
2、新规把消防车道长度放宽到大于40m时,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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