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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丨《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丨津财规〔2022〕2号

通知原文

天津市丨《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丨津财规〔2022〕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知链接:http://cz.tj.gov.cn/zwgk_53713/zcwjx/zcwjst/202203/t20220329_5842977.html

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tianjin.gov.cn)建设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

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是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等(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出具评审意见的相关活动。

评审工作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算,至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完成签字时间止。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专家库情况和本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工作。选聘程序包括:

(一)发布选聘信息公告。市财政局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公告,公告明确选聘条件、应聘申请时间、应聘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网上申报与材料报送。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查询信用记录。市财政局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应聘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并据此进行初步筛选。

(四)审核选聘申请。市财政局成立审核小组对应聘申请人是否符合选聘条件进行审核。

(五)组织培训、考核。市财政局对通过审核的拟聘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实务培训,并在培训后采用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考核。

(六)发布公示公告、入库。通过培训且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市财政局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将拟聘人员名单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并将名单进行公告。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市财政局除按本办法第五条及时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外,还将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单位进行推荐,被推荐人员的职称和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近期免冠照片、本人签署的申请承诺书(附件1);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选聘;同等专业水平的材料同样必须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的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选聘);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本人单位开具的履职情况说明;

(六)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的职称专业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申请人申报的评审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需要回避的信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评审品目、履职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其中,评审专家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评审品目、履职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变更。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和本市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计算机、系统账户等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熟练掌握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系统账户内涉及更新完善资料信息、请假等各项功能的操作(系统操作图示详见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聘期届满前,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续聘工作,续聘工作将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开展,由评审专家自愿提出续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予以续聘。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聘期内未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的;

(三)不能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的,不掌握评审专家系统账户各项功能操作的;

(四)聘期内被财政部门暂停随机抽取资格2次以上的(含2次);

(五)续聘时未更新提供申请承诺书、履职情况说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六)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已不在有效期内的;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将其解聘:

(一)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受到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予以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被解聘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接受其重新应聘的申请。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在项目评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四)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抽取需求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评审时间和地点、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和专业、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二)抽取时间。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

(三)抽取流程。抽取系统通过自动语音电话平台向专家库中符合抽取需求的评审专家随机拨打语音电话,确认身份及是否参加项目评审等信息,评审专家在接到语音电话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确认参加后会收到短信平台发送短信提示,告知评审时间地点及请假方式,随机抽取直至确认参加的评审专家数量等于抽取需求为止。通过随机抽取确认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名单自动进行加密,不设置任何查看权限。

(四)名单解密。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小时,抽取系统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解密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九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出具书面的自行选定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自行选定的理由、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专业类别等内容,加盖本单位及主管预算单位公章。书面的自行选定意见应在评审结束后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并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严格认定标准,规范审定流程,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参照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本人均不得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评审工作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于处理供应商质疑等原因,需要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通知原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评审专家应当配合。

第四章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抽取成功后,应按照专家抽取系统确定的专家名单组建评审委员会。

市和区财政局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抽取需求进行抽查,对于发现不合理确定抽取需求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场所、录音录像和计算机设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

评审现场应全程录音录像,相关音像资料应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并核实采购人代表身份,通过抽取系统打印评审专家名单、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组织评审专家签到和签署评审工作承诺书(附件2)、宣布评审工作纪律(附件3)、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

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到表、评审工作承诺书、评审工作纪律和通过抽取系统打印的评审专家名单等的书面文件应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二)收集评审现场所有人员的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进行保管,评审活动结束前禁止任何人使用,拒不上交的,应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三)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

(五)校对、核对评审数据,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意见;

(二)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

(三)代替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打分、拟写评审意见等;

(四)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五)非法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

(六)非法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抽取系统对各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迟到早退、不依法评审、干预或影响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等情形,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依法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应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工作人员并且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

评审专家应确认参加评审的项目与其专业能力具有相关性,并且其专业能力水平可以胜任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长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负责汇总各成员意见并起草评审报告。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除突发情况外,如无法参加评审,应至少在评审活动开始时间前2小时通过短信或评审专家系统账户进行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审工作;

(二)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主动将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向外界泄露应邀参评的项目、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时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三)充分阅读和理解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商务条款、评审标准和方法以及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以客观、公正、审慎为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评审,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情形的,应就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出具论证意见;

(六)在评审工作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或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七)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接受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配合进行解答,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是否成为应急专家,应急专家主要用于应对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需要及时补抽的应急情况。

由于应急补抽项目的特殊性,应急专家原则上不得多次拒绝应急补抽项目的随机语音电话邀请,不得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评审工作后进行请假,不得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评审工作后不按时参加或不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相互影响,不得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不得非法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应通过抽取系统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六章  财政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评审专家组织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评审工作业务培训,并在培训后采用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附件3,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标准)。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履职评价结果的综合分析,对聘期内受到多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多次较差评价的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约谈,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受到多个评审专家多次较差评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约谈警戒,并作为对其综合评价的重要因素,可以在有关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中对其加大检查力度。

第四十条  市和区财政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依法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

各区财政局发现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属于予以解聘或暂停纳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情形,应在依法调查处理后,报市财政局统一办理解聘、暂停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拒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结论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评审时间内擅自与外界联系的;

(五)泄露应邀参评的项目、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时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六)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电话通知3次以上(含3次,包括电话未接、无法接通等情况)或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参加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七)不配合解答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本人评审意见的咨询,或拒不提供书面说明的;

(八)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评审工作或培训考试的,以及接受他人私自委托顶替他人参与评审工作或培训考试的;

(九)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

(十)应聘续聘或修改资料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十一)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之外其他活动,获取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当利益;

(十二)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十三)自愿成为应急专家后,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评审工作后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评审工作且未请假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其6到12个月纳入随机抽取范围: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未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

(二)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的;

(三)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拒绝将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的;

(四)参加评审工作,拒绝出具身份证明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履行评审职责;

(六)未按照本人的职称专业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的;

(七)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时变更的;

(八)自愿成为应急专家后,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拒绝应急补抽项目的随机语音电话邀请(包括电话未接、无法接通等情况),或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评审工作后进行请假的;

(九)超出劳务报酬标准索取劳务报酬的;

(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承诺书

2.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承诺书

3.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4.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附件预览

附件一  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承诺书

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承诺书

经认真学习理解《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自愿申请成为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度规定;
(三)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承诺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五)承诺严格保守在评审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承诺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七)承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八)承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申请承诺人(手写签字):
年    月

附件二   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承诺书

本人愿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完成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廉洁承诺
本人未收受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遵纪守法承诺
截至本次评审工作开始前,本人未受到过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未受到过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未受到过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回避承诺
本人与本项目相关供应商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熟悉业务承诺
(一)本人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二)本人熟悉本项目商务、技术的评审内容。
(三)本人确认本项目与本人专业能力具有相关性,并且本人的专业能力水平可以胜任本项目评审工作。
五、遵守评审纪律承诺
(一)本人确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向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宣读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并承诺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二)本人承诺已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人承诺已知晓《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管理要求,以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暂停纳入随机抽取的情形。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手写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为确保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评审质量,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第一条 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二条 参加评审时应带好身份证件,并自觉接受验证。
第三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四条 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后,不得与有关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条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标准。经独立评审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并对其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最终评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保留个人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由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遵守评审现场纪律。将手机关闭并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擅自带离评审现场。
第七条 对于在评审过程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评审内容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八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附件四 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适用本标准规定。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既包含集采目录内又包含集采目录外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条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算,至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完成签字时间止。其中,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应扣除。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承担。食宿标准本着节约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审专家前往评审地点的单次路程在20公里以上(含20公里)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前往评审地点的单次路程在50公里以上(含50公里)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不超过200元/人的交通费。

上述交通费仅补助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行所产生的费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需要补助交通费的,评审专家应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出具行程证明,行程证明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发票、自行驾车的导航行程记录、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

上述交通费是否补助完全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行决定,评审专家前往评审地点的路程即使符合补助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予以补助,强行要求补助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

第六条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七条  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履行以上责任时,不得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项目评审结束后30天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上述规定的劳务报酬均为税前报酬,税款由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汇算申报。

第九条 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其中,“外省市评审专家”是指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第十条  凡是经选聘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在评审结束后,根据第八条规定,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进行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参照第九条规定,为参与项目评审的我市评审专家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采购人代表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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