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三)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第六条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二)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三)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第八条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