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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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