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评审专家参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参照本标准支付。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如需支付劳务报酬的,参照本标准减半支付。
六、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的,交通费自理。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