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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 劳务报酬300元/每人。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当天劳务报酬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小组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100元/每人发放,超过1小时按200元/人发放;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现场申请回避的按50/元每人发放。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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