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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青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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