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公司由于施工,地点流动分散,女职工婴儿入托困难。为关心女职工的健康和有利于独生子女成长,根据公司职代会的提案,并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经研究对本公司女职工(基本职工)怀孕和婴儿哺乳期间的休假,作如下规定:
一、凡己婚女职工领有生育证怀孕七个月,从第八个月开始直至婴儿十八个月期间,领有独生子女证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可以享受本规定。
二、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劳保条例规定的产假待遇按劳保规定执行。待产休假期和规定假期满后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70%发放,各项补贴照发。奖金、劳保用品、浴费、车贴、夏季清凉饮料费和冬季防冻用品均停止发放。休假按缺勤考核,企业工龄照算,今后如遇工调福利等考核出勤时不受影响。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不得再报销婴儿托费。
三、凡符合享受本规定休假的对象必须本人书面申请,经队组签注意见,分公司批准,报公司备案。如不经批准或超出规定享受休假期限范围而无故休息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20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