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罚字〔2019〕39号
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茄子河区富贵园小区3#楼“5.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你单位在七台河市富贵园小区3#商住楼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不足,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地点:哈尔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1日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plus/view.aspx?aid=49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