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发放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本标准适用于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查、供应商资格预审、履约验收审核、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等评审工作聘请专家所产生的劳务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由评审专家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