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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确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需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丨建质函〔2022〕183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需购买建筑施工安责险……3月2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此外,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用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工程项目开工之前需一次性支付安责险保险费用

据悉,建筑施工安责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相关费用。

此次通知明确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一般为购买保险的次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出具相应保单。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保险机构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

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用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记者注意到,通知指出,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用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费率应当根据保险责任限额、建筑工程风险程度和投保企业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出险记录等,结合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责任限额每人不得低于60万元,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造成伤残等其他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通知明确,对保险机构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或不具备相应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陶娜

通知原文:

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丨建质函〔2022〕1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银保监分局,长安责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皖安监法〔2018〕126号)等,现就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安责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相关费用。

二、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一般为购买保险的次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有与建筑工程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四、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出具相应保单。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等统一的承保模式。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保险机构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

五、建筑施工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由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投保,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用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费率应当根据保险责任限额、建筑工程风险程度和投保企业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出险记录等,结合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六、工程项目总保险责任限额应与该项目工程规模相匹配。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责任限额每人不得低于60万元,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造成伤残等其他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七、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保障事故预防服务质量,针对投保单位的需求及特点提供科学、专业的服务,帮助投保单位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承保保险机构根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风险状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以及投保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等实际情况,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技术方案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严格规范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按照国家和有关财经制度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不得预提、挪用、挤占和转存。

八、承保保险机构可以自建专业安全风险管理团队或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主要协助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为投保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控制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应另行收取费用。承保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单位应予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承保保险机构应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保保险机构的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保险机构应当为建筑施工安责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承保保险机构应积极协助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付赔款机制,及时核定损失,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

十、保险机构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安责险业务数据。鼓励保险机构不断设计开发、优化升级适应企业需求的安责险产品,有效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作用。

十一、各地有关部门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工程安责险重要性的认识,正确理解内涵要义,严格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各种名目垄断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其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

十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建筑施工项目积极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确保做到应保尽保。要将建筑施工安责险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时,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十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保障范围、保险额度不合理等问题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对保险机构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或不具备相应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赤文,0551-62871587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建筑一生 » 安徽明确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需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丨建质函〔202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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