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初,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一家名为“中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存在异常情况。经过深入研判,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婺城警方迅速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短短2年内共参与工程项目投标338个,远超业务能力范围。通过调取这338个工程项目的参与投标公司名单发现,有60多家公司存在聚集“围标”情况。在每次招标公示后,都有类似“资质费”的资金流向上述60多家公司的员工账户。深入侦查发现,以王某为首的串通投标团伙与其他“职业黄牛”相互串联,组织浙江省内外上百家建筑公司对全省907个工程实施串通投标。
5月12日,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下,婺城警方开展第一轮集中收网,摧毁隐藏在江西南昌、广西南宁以及浙江杭州、温州等地的串通投标“职业黄牛”团伙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涉案资金10亿余元。7月上旬,警方开展第二轮收网,深挖打击幕后金主、“职业黄牛”10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对其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通过各种手段,大肆扰乱招投标领域正常秩序,在中标之后非法出售标的,从中获利,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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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