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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怒批无良设计院!

来源|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 编辑|计成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在设计院工作,试用期满后又加三个月的建筑师,转正前却被开出除”事件,终于做出了判决,认为该设计院企业无故开除试用期员工,存在其违法行为。网上也是随之热议,更有人民日报怒批该无良设计院:“试用期本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而不是像该设计院将试用期成为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的手段。试用期不是‘随意期’,试用期的员工也会有法律保护,设计院要求解除合约也不是张口就来的”

下面我们就看一看,这个事件具体是怎么回事。

01、事件内容

在2021年4月初,王先生担任了某公司的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说的是试用期为三个月,并且在转正后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间的工资。
然而在当年的七月,三个月已满的情况下,该公司与王先生协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8月份,该公司却以王先生在工作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后双方多次进行离职补偿等调解与沟通,却都未能意见一致。
在2021年的十月,王先生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
王先生认为:
“当初我之所以同意延长试用期,就是因为公司承诺我,只要延长期限,届满后会第一时间转正。现在公司却在延长试用期后辞退了我,构成 违法解除!”,所以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补偿金、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等相应补偿。
被告公司却称:
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公司却以王先生在六个月的实习期间表现欠佳,故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并且认为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请求。

02、法院审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并且法院指出: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03、试用期不是随意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明确写道,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该公司以不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试用期内劳动者和企业有哪些权利?
试用期是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间,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和企业都是双向的选择。试用期的工资是可以比转正后工资低的,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一个月,提前三天告知企业即可。
对于规范约定试用期,劳动者与企业需要知道哪些?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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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随意期”
试用期的设立是保障用人单位筛选员工的用工自主权,给予其一定的用工灵活性以更好适应经营需要与市场发展。而不是将试用期成为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的“随意期”,滥用试用期不仅会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最终亦会反噬企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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