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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死亡!合肥一在建大桥项目发生桥墩托架坍塌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建筑管理等

刚刚,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一起事故。

2021年8月17日21时许,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境内的在建徽州大道杭埠河大桥项目发生桥墩托架坍塌,造成4人落水,其中2人死亡、2人失联。2名失联人员后被陆续搜寻发现,但均无生命体征,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目前,后续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今年以来,发生多起大桥坍塌事故

广东珠海

7月25日9时25分,珠机城轨金海大桥施工段发生箱梁垮塌事故,致5名施工人员落海失联截至17时41分,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水下箱梁内发现2名落水人员并确认遇难截至29日15时仍有3名施工人员失联

珠机城轨金海大桥施工段项目建设单位为广东广珠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单位为中*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新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

6月17日,浙江一座大桥突然坍塌,桥面上一台正在施工的挖掘机瞬间消失坠江,监控拍下现场画面。

据悉,桥面距江面约有二三十米高,挖掘机司机不幸坠落身亡,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大桥坍塌后网络质疑声一片,认为大桥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一位当地网友:坍塌的是兰溪市老南门大桥,大桥分为两部分组成,本次事故是旁边的老桥坍塌了,老桥始建于1981年,新桥是1999年建造的,总长454.94米。

新桥竣工后老桥就只能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了,到现在二十几年了,所以本身老桥就被定义为危桥,这次准备加固施工,所以挖机开上去桥梁结构可能承受不了。

据公开资料显示,兰溪市老南门大桥经鉴定为4类危桥,不具备通行条件,5月5日起采取了全封闭的限制交通措施,相关单位将进行改造提升施工。而在新桥一侧,半幅单向通行机动车(1.5t以上货运车辆、公交车、拖拉机及农用车辆限行),另半幅双向通行非机动车及行人。也有网友猜测本次坍塌事故可能是大桥维修前没有对老桥承载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桥面超载造成。

6月18日,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的姜先生透露,确有一名司机不幸身亡,目前施工已经停止,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组织善后工作。

具体事故原因以官方调查为准。

浙江绍兴

浙江省绍兴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5月8日通报,2021年5月8日17时48分左右,越城区灵芝街道杭甬运河上方在建的杭甬运河桥东幅系杆拱桥发生局部垮塌无人员伤亡,原因正在调查中。

据现场视频显示,坍塌桥梁物均掉入河中,现场有一辆吊车被埋压。

现场情况↓↓

央视新闻消息,据了解,杭绍台高速绍兴城区段全长约28公里,起于杭甬高速齐贤枢纽,经齐贤、东浦、柯岩、福全、兰亭,终于越城区鉴湖街道,根据施工计划, 城区段将于今年5月底完成施工作业,6月底完成交工验收并通车。

河南洛阳

4月25日凌晨1时许,因洛河水势过大,洛阳市宜阳一在建景观大桥坍塌,所幸无人员伤亡,目前相关单位正在组织人员积极处理。

4月24日19时左右,宜阳县灵山洛河人行景观桥附近水域水位突然上涨,22时30分左右,水位达到最高值,比原常水位高2米左右。25日凌晨0时宜阳水文站校正实测流量为395m3/s,最大流量为436m3/s,平时流量为30m3/s。而宜阳洛河段从未出现如此大的水流量。

25日凌晨1时25分左右,灵山洛河人行景观桥第四跨(80米)因水势过大导致满堂架被冲毁,造成第四跨两根系梁坍塌,钢构变形。

该工程为钢结构桥梁,因上部钢结构尚未完工,无法起到张拉作用,第四跨系梁仅依靠满堂架支撑,水量过大导致满堂架冲毁系梁坍塌。该险情未造成人员伤亡。

目前宜阳县水环境公司正在组织人员积极处理。下一步将组织专家论证桥梁恢复施工方案。

相关案例警示

2019年10月10日18时06分许,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境内的312国道K135处发生一起桥面侧翻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823.1万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019年10月11日凌晨,无锡桥面侧翻救援现场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事故的调查报告,

  • 12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17名责任人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宋某栋被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重型平板半挂车超载455%,系事故直接原因

报道显示,2019年10月10日下午18时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上海方向锡港路上垮桥出现桥面崩塌。因正值下班高峰期,桥底至少有3辆私家车被压。现场视频显示,上垮桥系整体坍塌,一层面出现严重倾斜,预计坍塌长度百米左右。多名目击者表示,坍塌路段为无锡重要交通路段,平时上下班高峰期时,该桥车辆通行量较大。

事故发生后,有关涉事运输公司及桥体质量问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话题。

调查报告提到,2019年5月,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成功公司)李洋与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以9.5元/吨的价格达成口头运输协议。10月5日,上海沪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抵达江苏长宏国际港口有限公司四号码头,该批次货物均为钢带卷,共35个规格,总计411卷,总质量6370.465吨。10月7日,成功公司开始启运,至10月10日事故发生时,已运走33车次335卷4740余吨;尚余76卷1630吨,仍堆置于四号码头。事发当日,成功公司自12时33分至16时59分,从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共运出11车次,其中装载质量最少的一车核定载质量34.3吨,实际装载54.32吨(5卷),超载58.4%;装载质量最多的一车核定载质量33.5吨,实际装载170.96吨(15卷),超载 410.3%。

事发时,肇事车辆,前车挂车实际载有钢卷7卷,总质量160.54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 128.545吨,超载401.7%。后车挂车实际载有钢卷6卷,总质量160.855吨,比核定载质量超出131.855吨,超载455%。同时,经调查,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的部分车辆还存在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相关问题。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分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引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导致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

调查报告还指出,成功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长宏国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及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贯彻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并堵塞相关地区在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治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019年10月10日,无锡市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现场运输车辆侧翻

12人被采取刑事措施,17名负责人被处理

调查报告指出,无锡市“10.10”312 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桥面侧翻较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已对包括成功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肇事司机在内的1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7名责任人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宋某栋被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具体处理内容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2人)

1.李某,成功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刘某萍,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李某茂,成功公司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陶某龙,成功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焦某东,成功公司涉事车辆苏BX8061(苏BZ030挂)驾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王某华,成功公司涉事车辆苏BX7191(苏BG976挂)驾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伤在院治疗,被依法监视居住),于11月6日收押。

7.吴某元,长宏国际四号码头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8.唐某军,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张某峰,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理货员,为“10·10”事故发生当日现场理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陆某江,长宏国际四号码头吊机司机,为“10·10”事故发生当日现场吊装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11.张某吾,轮胎装卸个体从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12.董某开,肇事车辆刹车喷淋装置的改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二)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1人)

丁某仁,长宏国际四号码头生产操作部经理,具体负责四号码头各类装卸作业及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重不力,未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四号码头长期以来外来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装货作业的行为失控漏管。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17人)

1. 宋某栋,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路政、运管工作;兼任无锡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 孟某栋,惠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临时代管交通运输等工作。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 黄某君,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分管路面勤务(含“治超”)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 沈某平,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港口管理科。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 朱某林,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科科长,负责指导并监督全市港口行业管理,组织对辖区内的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6. 周某刚,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辖区“治超”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王某磊,江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水上一中队中队长,负责对辖区沿江港口企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 寇某军,江阴市公安交警大队城西中队副中队长,分管辖区路面勤务(含“治超”)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 王某亚,惠山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 陆某兴,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处长,负责惠山区公路管理处全面工作,负责“治超”办日常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 袁某峰,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货运科。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徐某涛,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证照管理科科长,负责辖区道路货物运输(危货除外)企业的许可,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变更。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 闵某亮,惠山区交通运输局钱桥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所长,钱桥街道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钱桥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全面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 邓某莉,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辖区“三产”服务业、文化、旅游等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 刘某勇,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一中队车管民警,具体负责辖区车辆和驾驶员源头管理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6. 陆某华,无锡市公安交警支队惠山大队四中队民警,负责辖区路段路面勤务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 马某明,自2018年12月起任锡山区公路管理处处长,负责锡山区公路管理处全面工作,负责“治超”办日常工作。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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