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机电安装单位在附属工程维护维修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隐患排查不到位而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机电公司项目经理为了不被追究责任,安排施工员、工长统一口径李*旭在工地外死亡,教唆施工员、工长在向公安民警讲述李*旭受伤情况时,谎称李*旭是在工地下班回宿舍的途中晕倒在工地外的马路上受伤,隐瞒了李*旭受伤的地点和受伤原因等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0日下午13时30分许,北京**机电公司工人李*峰和李*旭到尚智科技园项目工地3C栋负一层地下室开始进行放线作业(敷设楼道照明灯电线工作)。工人李*旭负责站在升降平台车上作业,李*峰负责在地面上给李*旭递材料和工具。
下午5时30分左右,李*旭需要给作业的线槽打孔,让李*峰拿小型电钻工具给他,李*峰发现电钻没电后就独自一人去库房找电池(路程来回大约5分钟)。下午5点35分许,工人李*峰取完电池回来后,看到李*旭平躺在升降车上,喊了李*旭几声没有反应,立即找附近工友一起将李*旭从升降车上抬下来放到地面,随后将其送医院救治。
经查:
1.事发前,工人李*旭当天作业内容是放线,具体是向线槽内敷线及整理线槽内电线,涉事项目《建筑电气施工方案》管内穿绝缘导线安装的操作工艺规定,放线时导线应置于放线架上,涉事工人的放线作业内容不涉及带电作业;放线工人在敷设完线路后,下一步导线的连接工序由专人电工进行。
2.事发部位在升降平台车上,升降车旁边环境情况为:北侧上方是东西向布设的消防管,消防管道的北侧是电缆电槽,李*旭敷设的楼道照明灯电源线还搭挂在电缆槽上。升降车的东侧上方靠近升降车防护栏上横杆约30厘米处有车库通道照明灯管。
3.事发前作业工具情况:李*旭徒手进行敷设楼道照明灯电源线的作业,并且一直站在升降车操作平台上,升降车为充电电池型摇空升降车,升降车处于未升起状态。事发后,现场人员未开动和操作升降车。升降车从事发时到现场勘查时一直未改变状态。升降车为桔红色,车身高度为2.1米,有线摇控型,防护栏1.1米。
4.升降车旁车库通道照明灯位置:李*旭作业用的升降车的作业平台操作护栏东侧最上的横栏上方有一个悬挂式的车库通道照明灯,照明灯是为1.2米的长管型灯具(额定电压220v,50HZ)为南北向悬挂。此照明灯是由车库负一层顶板(天花板)固定的两条金属链悬挂,北侧的金属挂链与灯的电源线绝缘蛇皮套管并行布设。
5.经深圳市惠诚天下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现场进行检验:
根据现场勘测结果,事故照明灯的接线:保护接地线(黄、绿色的PE线)接在标有接地标志的端子上;零线(蓝色线)接在零线端子(标有N的端子)上;相线(黄色线)接在相线端子(标有L的端子)上,可以确认事故照明灯电源线的负载侧接线(支座内部接线)是符合施工规范。
事故照明灯支座内部接线端子上的保护接地线(黄、绿色的PE线)与接线盒内预留的相线(绿色线)使用线夹连接;引至事故照明灯支座内部接线端子上的相线(黄色线)与接线盒内预留的保护接地线(黄、绿色的PE线)使用线夹连接。可以确认事故照明灯电源线的电源侧接线(顶板接线盒内接线)不符合施工规范。
综上所述,事故照明灯电源线的电源侧接线(顶板接线盒内接线)不符合施工规范,事故照明灯的电源线保护接地线的电源侧接到相线上,负载侧接到事故照明灯的金属支座上,致使当事故控制开关合闸时,事故照明灯的电源线的保护接地线带电,而灯具金属挂链与金属支座相连,则可确认,当事故控制开关合闸时金属挂链带电。
6.涉事照明灯电源线于2020年12月份由北京**机电公司机电班组负责安装,通过查询该公司项目管理制度、机电安装记录等资料,了解涉事照明灯电源线区域有十几名工人进行安装。事发时,该项目已竣工,处于维护、保修阶段,原机电安装工人大部分已离开工地。
7.中建二局三公司设立了尚智科技园工程项目部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书并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8.深圳特建发公司在事故工程实施期间,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定期对项目工地进行安全巡查,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与隐患治理,对巡查发现的隐患下发了《安全文明施工隐患回复单》《安全隐患罚款通知单》《处罚告知单》,定期对各参建单位下发安全警示函等。
事故单位谎报情况
北京**机电公司项目经理周*成接到事故报告后,向中建二局三公司项目经理李*谎报工人李*旭是在工地上晕倒,未按规定如实向深圳特建发公司、中建二局三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汇报事故情况。
2021年5月20日下午6时许,项目经理周*成开车将伤者李*旭送到国科大医院西院区,周*成为了不被追究责任,安排施工员周*利、工长马*统一口径李*旭在工地外死亡,教唆施工员周*利、工长马*在向公安民警讲述李*旭受伤情况时,谎称李*旭是在工地下班回宿舍的途中晕倒在工地外的马路上受伤,隐瞒了李*旭受伤的地点和受伤原因等情况。5月20日晚上10时许,南凤派出所民警将项目经理周*成、施工员周*利、工长马*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公安部门、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证实周*成指使施工员周*利、工长马*捏造、隐瞒李*旭受伤地点、死因。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李*旭在敷设线路作业过程中其左手不慎碰触到金属电线槽,右手掌背侧碰触到带电的涉事照明灯的金属挂链,形成触电回路造成本起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北京**机电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管理不力,施工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照明灯电源线保护接地线、金属支座、金属挂链带电的事故隐患。
2.北京**机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海,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照明灯的金属挂链带电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机电安装单位在附属工程维护维修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隐患排查不到位而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北京**机电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安全工作管理不力,施工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排除事故照明灯的金属挂链带电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和谎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北京**机电公司负责人于*海,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照明灯的金属挂链带电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北京**机电公司项目经理周*成、施工员周*利、工长马*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谎报事故,建议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光明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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