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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顶升倾覆2死3伤,临翔10·17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简介

2025年10月17日14时25分许,临沧市金临小区项目(二期)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总包单位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展塔吊顶升加节作业时发生倾覆倒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当场死亡1人,另一人于11月13日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6.9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

塔吊顶升倾覆2死3伤,临翔10·17调查报告公布原文链接:https://www.ynlx.gov.cn/zfxxgk_lxq_yjglj/artview/262/341165.html

事故经过

2025年10月17日上午,项目经理杨某发在施工管理工作微信群内发出10月17日下午开展塔吊顶升作业的通知。

在14时许,杨某发安排何某顺、何某良、李某明、周某仙等4人开展塔吊顶升作业,周某仙负责操作塔吊。在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旁站的情况下,以上三名普工不了解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工作流程,在未取得塔式起重机安拆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展顶升作业。

14时25分许,事故塔机在顶升作业时,在平衡臂位于东南方向还未就位于顶升水平位置,作业人员拆除了套架内第一节标准节与第二节标准节之间的连接螺栓,塔机主体与标准节完全断开,倾翻力矩仅靠套架下半部分支撑,改变了塔机的倾翻力矩和重心点,塔机瞬时向重心重的方向开始倾斜,同时加剧套架内第一节标准节与第二节标准节之间的分离距离,倾翻力矩与倾翻角度随之加大,套架内第二节标准节被套架挤压变形并撕裂,下部标准节螺栓破断拉力超出极限剪切被拉断,塔机完全倾覆倒塌于建筑物楼面。

造成参与顶升作业的3名工人(李某明、何某顺、何某良)挂在倾倒后的塔吊标节上、1名工人(黄某贵)受冲击坠至6层悬挑架底层硬质防护上,塔吊司机(周某仙)被困在8层板面挤压变形的驾驶室中。

塔吊顶升倾覆2死3伤,临翔10·17调查报告公布

塔吊起重臂挂在楼的北面,整个塔吊的大臂倒在楼面上,塔吊司机周某仙被困在驾驶室,何某顺、何某良和李某明3人挂在倒塌在楼面的标节上,黄某贵躺在第6层悬挑外架底层硬质防护上。

塔吊顶升倾覆2死3伤,临翔10·17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章作业造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不具备起重设备安(拆)装资质,无安全监管人员及监理单位旁站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无资质人员实施塔式起重机顶升安装作业。

2.违反塔机顶升工作流程,在塔机平衡点未调平,塔机平衡臂位于东南方向还未就位于顶升水平位置,作业人员错拆了套架内第一节标准节与第二节标准节之间的连接螺栓,塔机主体与标准节完全断开,倾翻力矩仅靠套架下半部分支撑,改变了塔机的倾翻力矩和重心点,导致塔吊坍塌。

(四)间接原因分析

施工单位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责任缺失:

1.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开展特种作业;

2.该单位组织本公司普工李某明、何某顺、何某良开展塔吊顶升作业,顶升工作前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旁站,以上三名普工不了解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工作流程,未取得塔式起重机安拆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大型机械设备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管理失控,违反《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无起重设备安(拆)装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本单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开展塔吊顶升作业。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临沧金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管理、统一协调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未能进行约束和制止;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检查,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监管不到位。

(三)项目监理单位

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职责严重缺失,安全监理责任悬空,未对塔吊顶升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能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开展顶升作业的严重违规行为;现场监控严重缺位,现场监理人员姚某杰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监理人员日常巡视检查未能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关键环节和危大工程,对塔吊顶升危险作业活动失管失控。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施某锋,男,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施某锋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依法调查处理。

2.杨某发,男,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市金临小区项目(二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杨某发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依法调查处理。

3.李某微,男,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市金临小区项目(二期)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李某微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依法调查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临沧金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某文,建议由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临沧金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某文进行调查处理。

2.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李某斌,建议由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李某斌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市金临小区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单位,建议由临翔区应急管理局对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临沧金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议由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临沧金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3.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议由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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