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监理单位天津新*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6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人违规拆除箱梁底钢管支撑,导致钢管立柱压溃从而满堂支架失稳,造成整个支架体系垮塌。
业主单位:珠海交通集团
- 曲解投资人概念,否认自身业主身份。
- 未按约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 未按法律规定约定自身及其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金*公路大桥公司安全管理责任
项目法人:金*公路大桥公司
- 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只管出资,不管安全。
代建单位:广*城际轨道交通公司
- 对工程项目非法转包、劳务分包行为监督制止不力。
- 对施工安全检查存在把关不严、走过场的情形
- 未按约定向业主单位报告事故
施工单位:中**大桥局、中**大桥局第四公司
- 违法转包全部中标工程、进行劳务分包
- 安全技术交底对象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 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不重视,存在严重无证上岗情况
- 项目部管理混乱,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
- 管理人员更换过于频繁,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理单位:天津新*太监理公司
-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派驻违反规定,监理人员资质、能力不符合公路工程监理要求
- 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能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劳务分包问题
- 项目监理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 现场监理工作不严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监管不到位
劳务单位:成都盛*公司
- 安全生产能力水平不足,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问题频发
- 违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 于某洲,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郭某,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工程部技术员,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翟某岗,监理单位 HJJL-2 标一工区项目总监,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黄某强,劳务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王某浩,劳务单位班组工班长,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6家单位行政处罚:
- 珠海金*公路大桥有限公司,作为金海公路大桥代建工程项目法人,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 广东广*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海公路大桥代建工程代建单位,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 中**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一工区实际施工单位,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 天津新*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并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成都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右幅165#~166#墩施工劳务分包单位,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 中国**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施工中标单位,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建议给予6人行政处罚:
- 贾某军,监理单位HJJL-2 标一工区项目监理部副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曾某,监理单位 HJJL-2标一工区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林某富,珠海金*公路大桥有限公司(项目法人)总经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 蔡某密,代建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 王某良,施工单位总经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 于某谦,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建议:
- 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海公路大桥项目的业主单位,建议其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对该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陈某家、总经理綦某进行约谈。
- 刘某,代建单位安质部部长,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林某春,代建单位安质部工程师,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窦某志,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巨某亮,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总工程师,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张某生,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部长,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张某,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工程部部长,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陆某泽,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工程部技术员(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洪某贤,施工单位珠机城轨 HJZQ-2 标一工区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安全员,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韩某煜,监理单位HJJL-2 标一工区项目监理部铁路副总监理工程师兼安全环保监理室负责人(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马某波,监理单位HJJL-2 标一工区项目监理部计划合同工程师(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东某阁,监理单位HJJL-2 标一工区项目监理部道路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劳务派遣人员),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 黄某勇,劳务单位珠机项目负责人,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抄送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6月8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再追责。
1、对施工单位中**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690000元(大写:陆拾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项目法人珠海金*公路大桥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劳务单位成都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690000元(大写:陆拾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代建单位广东广*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对代建单位副总经理蔡某密给予人民币57600.00元(大写:伍万柒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对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兼HJZQ-2标一工区项目经理于某谦给予人民币65247.87元(大写:陆万伍仟贰佰肆拾柒元捌角柒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