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校正施工人员郭某选、李某杰进行8层悬挑梁校正施工时,将手拉葫芦种根固定在未完成腹板、翼板焊接(未按规定完全固定)的9层悬挑梁上,9层悬挑梁受到附加荷载后,钢梁与钢柱连接部位变形,螺栓受剪断裂,导致9层悬挑梁整体塌落,压垮8层悬挑梁后翻落至地面,造成5名施工被砸压和高坠伤亡。
一整段悬挑梁塌落在7层平台南侧,固定生命绳的钢管立杆脱落,拉设生命绳的已经断裂。
龙马钢结构公司(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一份与乐拓劳务公司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劳务合同。合同内容为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的钢柱、钢梁、斜支撑制作、安装(高强度螺栓连接、拧紧及焊接),劳务价款暂定1600万元,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
经调查确认:该劳务分包单位未进行过入沪施工备案登记,劳务分包合同未进行网上备案,未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批准)。乐拓劳务公司实际未参与过项目施工和管理,没有为龙马钢结构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现场施工人员缴纳社保的记录,仅为部分施工人员代付过工资。
对龙马钢结构公司涉嫌违法转包的行为,建议区建交委依法另案调查处理。
1.张某,龙马钢结构公司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2.李某伟,龙马钢结构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3.孙某伦,龙马钢结构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实际项目施工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杨某,龙马钢结构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5.孙某庆,龙马钢结构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商务负责人,涉嫌违法分包建设施工项目,建议建交委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6.杨某,钢结构班组长,龙马钢结构公司钢结构安装班班组长,缺乏相应资质资格和知识能力,安排不具备资质资格的工人进行悬挑梁校正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且在事故发生时有立功行为,建议免于处罚。
7.郭某选,龙马钢结构公司钢结构安装工,在缺乏相应资质资格和知识能力的情况下凭经验盲目施工,将手拉葫芦种根固定在未完全固定的9层悬挑梁上,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8.李某杰,龙马钢结构公司钢结构安装工,在缺乏相应资质资格和知识能力的情况下凭经验盲目施工,违规配合将手拉葫芦种根固定在未完全固定的9层悬挑梁上,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受重伤,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9.陈某,五建集团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的项目经理,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10.臧某,五建集团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建议五建集团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11.朱某翼,五建集团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负责钢结构施工安全管理的项目安全员,建议五建集团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12.朱某园,五建集团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负责项目人员资质审核及资料管理工作的项目安全员,建议五建集团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13.张某国,五建集团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的项目施工员,建议五建集团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14.王某民,建科咨询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15.吴某华,建科咨询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安全监理,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建议建科咨询公司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16.颜某,龙马钢结构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报备的项目安全员,未依法依规到岗履职,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17.张某豪,龙马钢结构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报备的项目安全员,未依法依规到岗履职,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18.邹某,龙马钢结构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报备的项目施工员,未依法依规到岗履职,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19.严某伟,龙马钢结构公司张江中区77-02地块项目报备的技术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到岗履职,建议建交委依法对其资质资格予以严肃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pudong.gov.cn/019012011/20220701/703738.html